黑龙江省病退的条件

时间:2017-9-13 15:00:16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小编查询到了两个有关病退的信息,目前信息均来自网络,各地对具体情况可能有具体安排。以下信息仅供参考,不具法律效力。

信息一

以前病退的条件很简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一、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二、交费年限(含视同交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三、因病或外因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符合以上三条的人员,可办理病退,否则,不能按因病办理退休。

目前为止更具体些:企业职工申请病退鉴定,应符合以下条件:养老保险缴费原则上满15周年,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一般类疾病住院出院后满1年;恶性肿瘤、尿毒症、肢体瘫等难以康复的严重性疾病住院出院后医疗期满;精神类疾病住院出院后年满5年,且有5年系统治疗诊断记录。

职工在申请病退鉴定报名时须提交《病退鉴定申请表》、《病退鉴定须知》、本人签字的申请书、正规住院病历和住院医疗费报销凭证以及市、县两级医保中心医疗保险费支付单。需要注意的是,如个人存根丢失,可提供医保中心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保中心印鉴,未参加医保的单位可提供单位财务医疗费报销凭证。

工资

病退和正常退休的区别:病退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退休金2%;正常退休不扣减。

特殊工种退休和正常退休的区别:在于特殊工种可以提前5年退休,其它与正常退休相同。

一、企业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性职工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其中,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年-年内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且缴费年限同上,可办理病退。病退属于退休的一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企业职工退职:对于年龄达不到病退要求(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如果年龄达到病退要求,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或过渡期内缴费不满10年的,退职待遇一次性支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国家规定,男职员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退: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可办理病退。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已经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如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只能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1.工作年限不满10年;2.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职人员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与退休人员一起,根据国家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调整退职生活费,但幅度会小于退休人员。

条件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III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信息二

职工病退,按照《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伤残抚恤金待遇。

退休待遇: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办理退休时,按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抚恤金时,可以执行养老金标准,每年按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伤残抚恤金标准高于养老金时,要执行伤残抚恤金标准,每年按伤残抚恤金的规定调整,不再执行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期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养老金调整的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超过半年办理退休的,须重新鉴定。残疾人按所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病退的依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职工患精神病,病史不满15年、未经系统治疗、达不到临床治愈标准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

审批程序:病退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审核职工个人帐户,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省市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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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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