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提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为“××鉴定”)及胡某某部分病历资料,对胡某某伤残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如下:
一、××鉴定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总则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总则的规定如下:“4.3评定人条件
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担任。”
××司法鉴定所没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其司法鉴定人也不具备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按照上述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司法鉴定所不能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案件,更不能对这类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因此,××鉴定违法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总则的规定。
二、××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鉴定依据会诊意见鉴定胡某某颅脑损伤遗留轻度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构成八级伤残。这样通过会诊方式进行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司法鉴定资质不能通过会诊取得。如法医临床鉴定人通过委托法医毒化人员进行会诊,出具血液酒精浓度的鉴定意见。因此,××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司法精神病科专家会诊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有关“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原则和方法”的规定
司法精神病科专家会诊违反司法鉴定技术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旁证调查”。会诊意见没有“旁证调查”情况的记载。
(二)没有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神经系统检查”。会诊意见仅有精神检查的记载,而无神经系统检查的记载。
(三)没有对胡某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进行检查,认定胡某某“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缺乏依据。
综上,××鉴定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无资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司法精神病科专家未按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会诊。
专家辅助人:戴晓明主任法医师
二0一七年六月十一日
附:1、戴晓明法医鉴定资格证书和技术职称证书影印件。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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