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彝良县精神障碍

时间:2020-7-14 15:08:09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精神障碍患者筛查、

诊断、评估、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彝政办发〔〕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彝良县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彝良县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

评估、治疗实施方案

精神卫生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创新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节奏明显加快,心理应激因素日益增加,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及心理行为问题逐年增多,心理应激事件及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时有发生。据公安部门通报,近年来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事件呈上升态势,已成为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年版)》、《昭通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年)》及《昭通市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实施方案》(昭政办发〔〕26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发现和诊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为突破口,统筹县、乡、村各级力量,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创新工作机制,落实各方责任,统筹做好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工作,创建平安彝良,促进社会和谐。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各负其责、上下联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通过“县级负责组织、乡级具体实施、同级信息互通”方式,每年3至5月组织力量集中对全县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实现可疑精神障碍患者“应筛尽筛、应诊尽诊、应评尽评、应治尽治”的目标,确保精神障碍患者得到规范治疗和有效监护。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

各乡镇要负责组织卫生院、中小学、幼儿园、民政所、派出所、司法所、村(居)委会、卫生室等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加大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工作的宣传动员,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发挥干部群众力量发现可疑精神障碍患者;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指导,切实发挥行业部门优势开展好宣传动员工作,争取精神疾病患者及其监护人主动配合筛查、诊断、评估和治疗。

(二)组织筛查。

建立和完善“定期筛查与动态筛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积极鼓励群众提供可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最大限度发现精神疾病患者并给予规范治疗,每年3—5月“县、乡、村”集中筛查,其余时间为各部门动态筛查。

1.集中筛查。

(1)组织培训。由县卫健局牵头,负责组织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力量,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从政法、公安、教体、民政、卫健、司法、医保、残联、乡镇、村(居)委会选派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切实提高干部职工的初步识别能力和水平。

(2)情况上报。参加培训的人员要根据《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附件1)要求,认真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附件2),以乡镇为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基本信息(包括:患者姓名、住址、监护人姓名及电话等);乡镇人民政府收集村(居)委会、卫生院、村卫生室、民政所、派出所、学校、幼儿园等各部门上报的可疑精神疾病患者信息,审核汇总后,交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将收集到的可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与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登记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删除重复人员信息,分类(已确诊患者、新发现可疑患者)汇总名单上报县卫健局。

(3)名单反馈。县卫健局收集汇总各乡镇上报的精神障碍患者名单后及时提交诊断评估组,同时抄送公安、司法、民政、教体、医保、乡镇。对无监护人的3级以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无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名单,要及时函告县民政局;对无监护人的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名单,要及时函告县公安局。

(4)确定时间。县卫健局根据诊断评估组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各乡镇筛查、诊断、评估的时间,至少提前一周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告知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等部门,以便各部门配合开展诊断评估工作。

2.动态筛查。

每年6月至次年2月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筛查时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居)委会、卫生院、村卫生室、民政所、派出所等力量持续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筛查,对发现可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协调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等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疑精神障碍患者的诊断、评估、治疗等工作,并将确诊的精神障碍患者登记造册,纳入规范管理。

(三)入户动员。

采取“县级统筹、部门配合、乡镇负责”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各乡镇要深入研究入户动员措施办法,组织民政所、派出所、村(居)委会、卫生院、村卫生室、学校等,根据精神疾病患者家庭特点,采取“包保到户”方式,明确入户动员的包保单位和工作人员,做到亲临患者家中,切实做深做透做通患者及监护人思想,要求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诊断评估。对不愿配合诊断评估的患者及监护人,要了解清楚原因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得到诊断、评估和治疗。

(四)诊断评估。

以乡镇为单位,采取“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原则进行。

1.组建诊断评估组。县卫健局协调市精神卫中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诊断评估资质的精神科医生组成诊断评估组,负责指导各乡镇对精神障碍患者、可疑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评估。

2.开展诊断评估。诊断评估组要根据行业标准对各乡镇提供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和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系统登记的精神病患者进行诊断评估(正在接受住院治疗患者除外),填写《云南省社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疗效评估记录表》,逐人出具诊断证明,同时按照公安、卫健、医保等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各部门纳入管理所需相关资料。

3.诊断评估结果报送。诊断评估组以乡镇为单位,将《云南省社区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疗效评估记录表》和诊断证明反馈当地卫生院,卫生院收集汇总后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审核汇总后及时报市卫健委、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五)规范治疗。

病情不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级及以上)要及时给予住院治疗;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监护人办理出院,将患者交给监护人,并告知监护人后续治疗要求及注意事项,同时将病人出入院信息及时上报县疾控中心,由县疾控中心汇总报送县卫健局审核后报县公安局,便于公安部门对出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异常情况实施管控。病情稳定和基本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3级以下)要当场给予免费发放医保目录内精神科药品,并向患者及其监护人交代清楚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务必做到所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治尽治”。

四、措施保障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效开展,成立彝良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高正坤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皮敏县卫健局局长

唐克方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成员:徐梅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杨忠县教体局局长

王朝贤县公安局副局长

万光勇县民政局局长

赵永霖县司法局局长

周勇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钿县文旅局局长

张庭钰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陈友凤县医保局局长

杨茂县残联理事长

彭洪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顾雄县卫健局副局长

医院院长

各乡镇乡镇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局,由皮敏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顾雄同志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业务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护人无力承担患者的参保经费和自付医疗费用,保障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顺利完成。

(二)患者管理。3级以下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稳定期,由监护人负责督促患者定期服药及病情监护,村(居)委会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3级以下无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稳定期,由患者所在单位或者患者所在地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进行管理。

(三)强制医治。3级及以上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监护人配合当地派出所把患者送至医疗机构精神专科住院治疗。3级及以上无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村(居)委会或民政所配合当地派出所送至医疗机构精神专科住院治疗。

(四)慢病办理。县卫健局收集汇总全县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证明、昭通市特殊慢性病申报表和汇总表交县医保局,医保局收到资料5个工作日之内,对符合昭通市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慢病管理系统(待遇享受从录入慢病系统的次月1日起开始);对不符合昭通市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县医保局要及时反馈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监护人。

(五)医疗保障。

1.参加医保。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保工作,督促监护人缴纳患者个人参保费用;监护人不缴纳患者参保费用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垫付,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费用报销。

(1)参保患者住院费用按医保政策给予报销,未参保患者医疗费用和已确诊但未办理慢病管理期间患者服用精神科药品费用,由各部门协调解决。

(2)参保且已纳入慢性病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放药品的费用,按照《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报销和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云卫疾控发〔〕5号)和《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昭人社通〔〕号)的规定给予报销。

(六)规范随访。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或村卫生室负责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提供服务。对确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逐一建立健康档案,准确记录患者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家族遗传史、监护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发病及治疗情况(如初次发病时间、既往诊治、生活生产、现症治疗等)、随访工作记录(如患者服用药品名称剂量、药物依赖、病情稳定、自我认知、康复治疗意见等)。

五、工作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组织当地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将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肇事肇祸倾向可疑精神病患者,按照已确定的诊断评估时间送至指定地点进行诊断评估,并将确诊患者送至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负责将3级以下无监护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至指定地点进行诊断评估。

(二)卫健系统。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诊断评估;确定各乡镇诊断评估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并至少提前1周通知诊断评估组,函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民政、教体、司法、医保、残联等单位和部门。

县疾控中心:协助诊断评估组对可疑患者进行筛查、诊断、评估;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管理的要求,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及时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全面掌握摸排情况,并将调查资料和报表上报县卫健局。

乡镇卫生院: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提供诊断评估场所,全力配合诊断评估组开展筛查、诊断、评估工作。负责组织3级以下有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无肇事肇祸倾向可疑精神病患者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诊断评估。收集、整理相关表册和资料上报县卫健局。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本院住院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诊断评估工作,根据县卫健局要求上报相关资料。

(三)民政部门:对无监护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登记造册,给予生活救助,保障基本生活。会同村(居)委会,组织无监护人的3级以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无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诊断评估。

(四)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无监护人的3级及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有肇事肇祸倾向的患者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诊断评估,对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要及时送至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纳入公安管理系统实施监管。

(五)教体部门:负责提供教体系统及学校师生可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人员线索,组织上述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在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诊断评估,并督促确诊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接受规范治疗。

(六)医保部门:负责按照医保相关政策,及时报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费用和门诊医疗费用。对符合昭通市特殊慢性病申报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纳入慢病管理系统。

(七)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等工作。村(居)委会、宣传、政法、卫健、民政、公安、医保、司法、教体、残联均有线索上报职责,负责按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参考精神行为异常识别清单,提供服务和管理对象中可疑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协调配合。各乡镇、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关心关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党委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具体体现、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事关脱贫攻坚及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除做好本部门职责工作外,还需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特别是牵头部门做好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

(二)细化措施,无缝对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措施,对接并组织开展好本乡镇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县直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根据职能职责,制定切实可行办法,特别是县卫健局、民政局、公安局、医保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做到所有工作无缝对接。

(三)压实责任,追责问责。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时间、地点、责任人、联系人,细化各自职能职责,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工作不严不实不细、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全县进行通报,并严厉追责问责。

(四)依法工作,关爱患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要求开展工作,切实尊重、理解、关爱精神障碍患者,除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以外,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

(五)提供保障,及时启动。年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治疗工作于5月底前全面启动,年7月30日前必须完成,年8月10日前完成登记造册。自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于每年5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筛查、诊断、评估工作,并进行登记造册。

附件:1.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2.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

附件1

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

指导语:为了促进公众的健康,我们需要了解您身边的人(居委会的居民,村里的人,家中的人)是否曾经出现下述情况,不论何时有过,现在好或没好,都请您回答我的提问。我们保证对您提供的信息保密,谢谢您的帮助。现在请问您,有没有人发生过以下情况:

1.曾经住精神病院,目前在家。有没有

2.因精神异常而被关锁在家。有没有

3.经常胡言乱语,或者说一些别人听不懂、或者不符合实际的话有没有

(比如说自己能够和神仙或者看不见的人说话、自己本事特别大,等等)

4.经常无故吵闹、砸东西、打人,不是因为喝醉了酒。有没有

5.经常自言自语自笑,或者表情呆滞,或者古怪。有没有

6.在公共场合行为举止古怪,衣衫不整,甚至赤身露体。有没有

7.疑心特别大,怀疑周围的人都在议论他或者害他(比如给他下毒,等等)。有没有

8.过分话多(说个不停)、活动多,到处乱跑,乱管闲事等。有没有

9.对人过分冷淡,寡言少语、动作慢、什么事情都不做,甚至整天躺在床上。有没有

10.自杀,或者自残。有没有

11.无故不上学、不上班、不出家门、不和任何人接触。有没有

注释:

1. 本问题清单用于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由基层医疗机构的精防医生或经过培训的调查员(如护士)在对知情人调查提问时填写。

2.调查提问时逐条向知情人解释清楚,使知情人真正了解问题的含义。

3.每个问题答为“有”或“没有”。

4.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情况,填写《重性精神疾病线索调查登记表》。

填表机构名称:填表人:填表时间:年月日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登记表

彝良县乡(镇)村(社区)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

与监护人关系

符合“线索问题调查清单”第几条

填表机构:

填报人:

联系

日期:年月日

编辑:彝良县政府信息公开办

审核:张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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