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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昌松4年前三十岁的刘刚以社会青年考入洛阳师范学院,次年暑假他在学校宿舍被强行送至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在“不给开证明就出不了院、毕不了业”的说法下,他在那里呆了天,经历被灌药、电击治疗、殴打等事件,最终在护士站拨通电话自救。出院后的医院要说法,并提起诉讼。年9月,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宣判学校无责,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刘刚医疗费用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刘刚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洛阳中院开庭二审,法官宣判休庭,择天再审。年生效的《精神卫生法》,通过确立“自愿性治疗”原则及配套制度,在患者人身保护、公共医院的强制治疗权限之间,作了较好的平衡。遗憾的是,法律设置的这些防线,被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彻底一一突破。首先,《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本案中,据刘刚母亲介绍,刘刚是被“两名护工把双手绑在背后”、“医院的车上”从宿舍带走的,后来在“那里的人说如果不住院就不能开证明,儿子也上不了学”的威胁下,只能呆了天。很明显,这违反了受害人自愿的原则。涉事学校老师不是精神科医师,对于已经30岁的刘刚,几次要求家长带他看精神科已有不妥,更没有权利要求精神医疗机构的人“把他带走”。现在一审判决学校不担责,或许是没有证据证明。而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无视受害人的呼声,把人强制收治,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洛阳精神卫生中心开具的患者风险程度评分表。图片来自网络其二,《精神卫生法》对于强制住院治疗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精神卫生法》规定:(1)必须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2)存在两种危害情形之一,一是已经发生伤害自身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险倾向);二是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也就是说,除了有“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被诊断为严重精神障碍的患者,还必须有自伤或伤人的情形和倾向,才能被强制住院治疗。从报道反映的情况来看,刘刚同学只是性格有点内向、行为有些怪异,没有相关“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他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更谈不上有伤害他人或者的行为。对于强制接收住院的法定职责,涉事医疗机构都未履行,强制受害者住院天限制其自由,对其身心造成了伤害,因此洛阳市精神卫生中心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判决其承担责任完全正确。此外,我认为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远远不止这些,还可能存在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危害他人安全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可给予警告、1-6个月的停止执业,或者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而本案中,刘刚根本不存在严重精神障碍,而直接被强制住院治疗,本质上是非法拘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不为过。现在本案双方都上诉了,期待二审作出公正的判决。刘昌松(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