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
年7月12日,多家媒体相继报道山东省聊城市某村黄老汉性侵并囚禁精神病女子长达两年时间,后生下一女。记者、刑警队、派出所以及民政部门多方联合对该女子进行解救。
年7月4日,有媒体报道称,48岁女精神病人容某,入住四川仁寿县四公镇敬老院不到16个月,被查出怀孕27周,亲属直指容某在敬老院可能遭遇了强奸或诱奸。
年出生的邓某是桂阳县洋市镇人。受害人雷某与他同村,患有间歇性精神病,一直靠着药物治疗。从年9月份起,邓某在明知雷某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先后七次趁雷某老公外出劳动之机,在雷某家中强迫与雷某发生性关系。年9月30日晚上7时许,雷某的老公从外面做事回来,雷某告诉老公,邓某白天在家中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精神障碍者,尤其是女性遭遇性侵似乎并不是个例,事实上,类似事件层出穷,精神病人遭遇性侵甚至怀孕的新闻屡见报端。
为了有效地保护女性精神障碍者的性不可侵犯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指出: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女性精神障碍者在精神障碍的影响下,完全有可能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无实质性理解能力,不能对他人的性交要求作出理智的反应。与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即使她们没有表示反对,也不能说发生性交是符合她们意志的。有些犯罪分子利用了女性精神障碍者可能不具有认识性行为及其后果性质的能力这一弱点,强迫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为保护女性精神障碍者的性不可侵犯权,应当推定与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是违背她们意志的,应按强奸罪论处。也就是说,当有人明知妇女是精神障碍者而主动与之发生性交时,只要能够证明该妇女不具有认识性行为及其后果性质的能力,就应当将该行为人以强奸罪论处。如此,在确定与女性精神障碍者发生性交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时,有两点需要首先考虑:
第一,行为人明知妇女是精神障碍者而与之性交。这里强调的是明知。如不知道妇女是精神障碍者,而主动与其性交,对于行为人来说,与和精神正常的妇女性交并无不同。不知道妇女是精神障碍者,而与其性交,如果该妇女没有表示反对,行为人虽然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不构成强奸罪。
第二,女性精神障碍者不能实质理解性行为及其后果,或者是受到严重损害的,使其不能理智地处理性问题。所以,鉴定女性精神障碍者对性行为及其后果有无实质性理解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这种鉴定在司法精神医学中被称为性自卫能力鉴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我国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虽然把性自卫能力定义为对性行为及其后果的实质性理解能力,但是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或者指标。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是采用了单一的医学标准。只要妇女罹患某种重性精神障碍(狭义的精神病),就认定她们没有性自卫能力。
但是,明知妇女是精神病人,而与之发生性交,就一定构成强奸罪吗?主动与其性交,只要该妇女无性自卫能力,不管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管妇女是否表示反对,理应以强奸罪论处。如果是女性精神病人主动要求,则应另当别论。近年来,司法精神医学界的一些人士也建议司法机关在处理与女性精神病人发生性交的案件时,注意区分女性精神病人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他们认为,如果是女性精神病人主动,男方就不构成强奸。
例如:吴某,女,有精神分裂症史6年,曾医院治疗,诊断为青春型精神分裂症,在住院期间曾多次挑逗男性医务工作者。某日下午,吴某村外的山路上拦住一过路的陌生男青年,要求对方骑自行车带她一段路,男青年应允。因天气炎热,男青年仅身着一条运动短裤,其他衣物均放在自行车后架旁的大筐内。在行进途中,吴趁男青年不备,将其衣物扔掉,多次抚摸男青年的身体,但均被男青年制止。吴在下车时,手持一把小刀把男青年推向路边的小树林中,主动将男青年的短裤脱下,进行性交,当场被人抓获。
对女性精神病人的主动也要具体分析。通过挑逗、调戏等手段,诱使无性自卫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主动要求性交的,对行为人仍应按强奸罪论处。无性自卫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在被动地与一男性发生性交之后,又主动与同一男性发生性交,该男性仍然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无性自卫能力的女性精神病人在被动地与一男性发生性交后,主动与其他男性发生性交,其他男性不构成强奸罪。
精神病人虽然在精神上存在障碍,但同样存在人的本能,也渴望爱情和亲情。性与精神障碍的关系非常紧密。性的因素,如性压抑、性心理冲突、性心理创伤、性侵害可以导致或者强化精神障碍。能否正常地解决性问题,对于精神病的防治具有重要意义。旧时候,民间会用冲喜的方式治疗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虽然不完全科学,但说明性生活和家庭生活对于某些精神病的治疗和缓解有一定的作用。现代精神医学也说明,家庭治疗和夫妻治疗以及有一个和谐的家庭气氛,对于精神病人是很有好处的。
目前,精神病人的性和婚姻问题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在婚姻法上,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精神病是否为禁止结婚的事项是不明确的,实践中一般是将处于发作期中精神病人的排除在婚姻大门之外。而且,从民法角度看,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不被视为可以决定结婚的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婚姻问题,亲属或者监护人也不能作主。因为从刑法角度说,决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婚姻的亲属或者监护人,以及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结婚的那个人,都有可能构成强奸罪。同时,一方患精神病还是离婚的一个重要的理由。
在现有法律体制下,我们应该努力找到更人道、更积极、更稳妥的方式使精神病人的性和婚姻问题得到解决。
作者:王久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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