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兴华案
没有责任能力的人,在刑法中被称之为心神丧失,这种情况下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这是各国刑法所通认的准则。心神丧失是指因为精神障害等原因导致的对于事物的是非善恶没有辨认的能力,因为这种辨识能力而导致没有行为能力的状态。责任能力必须是存在于行为当时,这被称之为行为和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心神丧失者,因为没有责任能力,而阻却责任要件的成立,即便其他成立要件均满足,最终也只能做出无罪的结论。在刑事裁判中,虽然责任能力的有无的判断在于法官,但是作为判断的前提,被告人行为当时,是否有精神障碍,精神科医师所担负的鉴定工作则作用巨大。但是,是否属于心神丧失又是法律判断,应该是委托给专门的法院的问题。(参见[日]船山泰範:《刑法学講話(総論)》,成文堂年,第页。)比如“A一直以来因为田的边界问题和B关系交恶,某日,A去田地割草的时候,B在回家的途中,靠近A正在耕作的田地时,A误认为B也在相同的地方割草,顿时平日所积累的不满激发,突然用所携带的镰刀从背后猛烈击打B的头部,而且也殴打B的叫声引来的B的长子C的头部。B治疗天后恢复,而C治疗10日后出院。被告人一方认为A当时因为遗传性的精神分裂症发病中,相继出现了错觉、幻觉、错听、幻听和幻视等状态,以存在心神丧失的状况予以上诉。但是上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心神丧失是指因为精神障碍而对于事物的是非善恶没有辨识的能力,而且因为这种辨识导致行动的能力缺乏的状态的简称。在本案中,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当时,其心神障碍的程度并没有完全丧失所有的辨识能力。只是和正常人所拥有的程度相比,显著地减弱了,因此这种精神状态属于刑法上所称的心神耗弱。”([日]西田典之、山口厚、佐伯仁志:《判例刑法総論(第五版)》,有斐閣年版,第-页。)在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存在问题的时候,司法实践中到底该如何启动司法精神鉴定程序、对于重新鉴定该设置何种条件以及如何适用鉴定结论都是摆在现实中的问题。
为了能够了解精神障碍型的无刑事责任能力在司法实践中真实的运行图景,本次笔者通过无讼案例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