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醫事法報告 年03月號
淡路島5人殺害事件
妄想症患者的責任能力
黃浥昕 編譯
壹
事實概要
事件概要
被告自高中即輟學在家,在~年間因罹患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服用利他能(Ritalin)。自年其祖父自殺後,被告開始出現有關「精神工學戰爭」的妄想,認為日本政府使用電磁波攻擊自己,本件受害者及鄰居們皆為參與政府陰謀的心理恐怖分子等,對上述人員抱持被害妄想。大約在同時期,被告亦開始以言語脅迫醫師及家人要求服用利他能,因而過度服藥入院治療。年因被告在網路上發表毀謗A家族的文章,而被依妨害名譽逮捕後入院接受治療,此段時間都居住在他市,出院後也在外租屋定期回診。年初曾短暫就職,但之後因經濟問題不得不於同年9月返回洲本市,父親給予其生活費和米等援助,而被告一人獨居生活。之後被告沉迷於有關「精神工學戰爭」的舉發活動,透過網路購買本件使用的凶器藍波刀作為護身符,並上網閱覽「若是向殺害親人的加害者復仇之情況,刑期為幾年?」的文章。
年3月9日凌晨,被告以「精神工學戰爭」的妄想為前提,認為自己及家人遭到鄰居A、B兩家人的攻擊,決定殺害兩家人作為報復。被告先至A家以藍波刀刺殺A(82歲)及其妻(79歲)左胸,再於數小時後至B家,以相同手法刺殺B(62歲)及其妻(59歲)、母(84歲)背部、胸部等處多刀,造成兩戶人家共5名長者因失血過多死亡。被告實施本件犯行,過程全以自身攜帶的錄音機錄下,並對各個受害者重複刺殺10~30次以上。被告犯行後上網留下「復仇了,會接受審判所以不會再見面」的訊息。當警方前來逮捕時,被告表示在律師來之前自己不會開口。
二、歷審見解
一審採取口頭鑑定的方式,採納鑑定人的供詞,認為被告患有藥劑性精神病(Stimulantpsychosis),即因過量使用抗精神藥物導致有精神病症狀。被告曾因服用利他能治療注意力不足過動症,因此出現妄想症狀而決定殺死受害者們,但此種妄想症狀並未嚴重到對決策和行動過程產生明顯的影響,於犯行時仍具完全行為能力,故判處死刑。
二審時,被告律師主張,被告罹患的是妄想症(Delusionaldisorder,又稱妄想性障礙),其症狀惡化,長年有非常活躍且具體的被害妄想。本件犯行也是在被害妄想壓倒性的影響下所致,動機亦以妄想為前提。一審認定妄想未對被告的決策和行動過程產生影響,為明顯的事實誤認。而檢方認為,被告於犯行時受其罹患之思覺失調症或妄想症影響,即使未心神喪失,也多少處於心神耗弱之狀態。高院認為死刑判決於責任能力此點務必做到萬全的考慮,故再次進行精神鑑定。
三、判決經過
一審神戶地方法院以被告具完全責任能力判處死刑。大阪高等法院認定被告於犯行時處於心神耗弱狀態,改判無期徒刑。
判旨
一、判決理由
法律上判斷責任能力的有無及程度,須鑒於其精神障礙的狀態,檢討其事理辨識能力及行為控制能力受到何種程度的障礙。反過來說,殘留正常的程度有多少﹖目前為止的檢討結果,為被告由於妄想症而犯罪,但無法直接推論被告的責任能力已喪失或受到顯著的限制。法律上責任能力判定,必須依精神病學的知識作為判斷基礎,再加入心理學的要素為檢討。
第一,一般情況下,精神障礙的種類(診斷名)通常不會成為決定行為能力的關鍵。但於本件的狀況,有針對精神障礙之診斷進行檢討的必要性。這是因為,妄想症通常被認為與先天人格密不可分,而妄想症患者通常也能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被告就屬於這種情況),妄想內容亦稱不上奇異,多能以行為者自身的人格特質做解釋。因此在判斷責任能力時,妄想症患者通常會被認為具完全責任能力,事實上也確實有許多此類的判決。但對照本件被告的妄想內容,似乎很難從被告人格方面做解釋。「精神工學戰爭」的妄想內容雖稱不上極為怪異,但被告認為受害者們是工作人員,負責攻擊自己及家人。此與受害兩家人與被告平日的交往狀況,可以感覺出是一種格格不入的妄想。況且,即使被告除了妄想外,仍然可以過正常的社會生活,但本件的關鍵點在於此犯行是基於妄想產生的,過度重視「正常的社會生活」並以此推論責任能力未受影響,是不合理的。因此,不應直接判斷「因為是妄想症而具完全責任能力」。
第二,要判斷被告犯行時的精神障礙,究竟屬於心神喪失或心神耗弱,就必須檢討被告犯行前後一連串的行動。被告於犯行前曾上網調查「若是向殺害親人的加害者復仇之情況,刑期為幾年?」,可見被告認知到犯行的違法性,這意味著其至少保有最低限度的辨識事理能力。犯行後被告上網留下「復仇了,會接受審判所以不會再見面」的訊息;當警方前來逮捕時,被告還表示在律師來之前自己不會開口等等,如同一審所示,被告知道自己殺人的行為是犯罪,會被逮捕並受審,這點並無錯誤。但是,被告即使知道殺人會受罰,仍因受到妄想症症狀的強烈影響,認為自己若實現復仇、接受審判,就會讓大眾知道「精神工學戰爭」是確實存在的;認為自己在此動機下殺人是正確的,讓自己的想法超越了世俗規範的障礙。由此可見被告的控制能力因妄想而顯著減退,這也造成被告與原本的人格產生相當程度的解離,很可能因此在短時間內毫不猶豫地接連進行了殘酷的謀殺。
至於被告是否完全喪失行為控制能力,端視被告是否無法避免犯罪,即是否除了殺人外沒有選擇其他行動的能力。儘管被告是在妄想症症狀的強烈影響下殺人,但並沒有命令性的幻覺或幻聽直接指示被告殺人。再者,被告並沒有必須迫切進行殺人的恐懼感(例如:如果他現在不殺人,自己的生命將受到嚴重傷害)。因此,被告於犯行時的控制能力並未完全喪失。也就是說,被告犯行時的精神障礙並非心神喪失,而是相當於心神耗弱的狀態。
二、判旨
如同二審鑑定所示,被告由於妄想症惡化,在衝動性和攻擊性升高的狀況下導致犯罪,其於犯行時責任能力顯著減退,相當於心神耗弱的狀態,判處無期徒刑。
更多深入評析
請見:月旦醫事法報告第5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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