辗转千里为子维权法援相助终获赔偿

时间:2021-3-10 19:50:23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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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我一个外地人,在襄阳维权这样顺利。”日前,接到法院判决后,廉母(廉乙之母)感激地对樊城区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办案律师说道。

  

异地遭遇交通事故

事情要从年说起。当年7月中旬,21岁的廉乙独自骑行到西藏游玩,沿着林芝往拉萨方向走到国道线KM+M处时,与襄阳人李丙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廉乙受伤,两车受损。

经当地交警大队认定,李丙在该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廉乙被诊断为创伤性轻型颅脑损伤,头皮下血肿,在医院治疗两天后出院。出院后,廉乙与李丙就此次交通事故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李丙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支付廉乙住院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今后双方对此次事故无任何争议。三天后,双方就协议内容在当地公证部门办理了公证书。几天后,廉乙伤情加重,经过三次住院治疗,被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脑外伤后精神障碍。

由于事故发生地在西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此事故引起的诉讼有管辖权。廉母多次到事故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当地法院均以双方已经办理公证书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廉母到当地公证部门要求撤销公证,以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没有如愿。

 

法援相助事有转机

几经周折,年年底,廉母向襄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市法律援助中心委托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处理。

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晓婧热情接待了廉母。详细了解案情后,张晓婧认为目前存在两个棘手的问题:首先是事故双方当事人已签订协议且出具公证书,能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需要与法院进一步沟通协调;其次,没有权威机构出具的廉乙精神状况证明,不能确定其行为能力状态,由母亲代理申请法援存在程序性障碍,需要廉母回安徽住所地法院,通过特别程序认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指定监护人代其完成这些手续。

随后,廉母按照张晓婧的建议回安徽对廉乙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廉乙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属于器质性人格改变与脑外伤后综合症,其中器质性人格改变构成九级伤残,脑外伤后综合症构成十级伤残,可以委托其母亲代为办理。

张晓婧也积极与法官沟通。经过研判,法院表示公证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几天双方达成的处理意见的证明,当时双方只能就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进行约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不能预见,对如何处理也没有约定,而受害人的诉求主要针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提出,因此,在不撤销公证书的情况下廉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据理力争终获赔偿

年7月,廉母再次来樊城区法援中心递交廉乙精神状况证明等材料。樊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工作者熊国君办理此案,于同年7月底向樊城区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辖区甲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被告李丙造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矛盾的焦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法院认为,廉乙诉请的损失与本案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廉乙先后住院四次,在事故发生后不到两个月时间内被诊断病情不断加重,且均指向颅脑损伤,相关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也印证了廉乙系颅脑损伤所致器质性精神障碍。廉乙与李丙在事故发生后的第四天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只可能针对当时已经诊断出的伤情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不可能预料到之后廉乙被诊断出更严重的伤情,并提前对此进行协商,故该协议的内容只对协议签订前廉乙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的赔偿具有约束力,对协议签订后被诊断出的伤情及相关损失的赔偿没有约束力,廉乙有权就协议签订后被诊断出的伤情产生的相关损失向李丙再次主张权利。

年12月23日,樊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廉乙各种损失元,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廉乙各种损失共计.6元。一审判决后,年1月上旬,某保险公司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廉母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14天,找到樊城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股,要求上诉,请求对方增加赔偿金额。此时距离上诉期满还有一天时间,张晓婧当即指派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尧代理此案。刘律师立即行动,到中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当了解到廉母人在安徽、交费不便时,刘律师自己垫付余元诉讼费,中途多次就案情与法官交换意见,为被代理人争取利益。

今年10月底,廉乙交通事故一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免收廉乙诉讼费。

来源:襄阳晚报

审核:黄力刘芷毓

编辑:襄阳市司法局融媒体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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