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被重型货车撞成八级伤残人民法院

时间:2022-8-9 18:08:06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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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和静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采取开庭审理、释法析理的方式调解了此案,最大程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经审理查明,年7月19日晚,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在和静县某路段时,与在该路段骑自行车的塔某相撞,导致塔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和静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

塔某受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医疗费元,李某已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及其他各项损失李某均未赔偿。

塔某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和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李某及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2元。

原告经新疆精卫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精神鉴定意见为:1.器质性(脑外伤)精神障碍。2.精神障碍因果关系,年7月19日的颅脑外伤是本症发生的直接关系。

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伤情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颅脑损失程度为八级伤残。2.颅脑开颅的损伤程度为十级。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赔偿数额进行核算,为了确保数额准确无误,又让原告塔某的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对数额进行反复核对,在审理中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塔某已年满60岁,不予认可其提出的误工费。法官认为塔某虽已满60岁,但其为农民,在事故发生前一直从事养殖、放牧等工作,为最大限度的维护原告塔某合法权益,法官要求原告提供收入证明,然后由保险公司赔付相应误工费。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元,其中给原告塔某支付,.93元,给被告李某支付11,.07元。

和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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