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律师陈志国空调安装工坠楼受伤nb

时间:2016-11-21 8:45:31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准备乔迁新居的徐先生请来某搬家公司帮忙,结果在拆移空调的过程中,搬家公司找来的工人老刘不慎坠楼受了重伤。事后,徐先生和搬家公司均被老刘告上法庭索要赔偿,三者的责任究竟应如何划分?常熟法院对该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进行了审理后,判决某搬家公司和徐先生分别承担30%(.56元)和10%(.85元)的赔偿责任,老刘自负60%的责任。原、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苏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年11月1日,徐先生的家人找到某搬家公司联系搬家事宜,但双方并未签订合同。搬家公司又自行联系了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老刘约定一同出工。第二天下午,老刘在为徐先生新居进行空调安装的过程中,不慎从5楼摔落受伤,被立即送医院救治,因伤势严重,后转至上海治疗。治疗期间,老刘的家属向搬家公司借款5万元用于治疗,也收到了徐先生支付的2万元钱。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年4月14日,老刘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56元。

  搬家公司认为,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自己是为老刘介绍工作的,不应当承担雇主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徐先生则更觉得冤,自己和老刘既非雇佣关系,也非承揽关系,自己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审理中,老刘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了法医鉴定,鉴定意见为七级伤残;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老刘进行了精神医学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依法应当赔偿。老刘主张的赔偿费用依法认定为8.52元,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与被告搬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两被告是否对老刘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在审理后认为,搬家公司与徐先生之间属于搬家服务合同关系,在当事人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搬家业务应当包括家庭中空调的拆卸和安装。结合证据,老刘是从事空调拆卸安装业务的,老刘根据搬家公司的指示到徐先生家独立进行空调拆卸和安装。老刘并非搬家公司的固定职员,而是在搬家公司承揽到的搬家业务中提供拆卸安装空调的劳务成果,事后两者结算费用,两者属于承揽关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老刘未提供特种行业操作证,不具备安装空调的技术条件,搬家公司在选任人员时存在过失,亦未对高处作业的老刘进行警示和提醒。同时老刘在安装空调过程中也有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形,才导致自己从楼上摔下受伤。此外,老刘在完成承揽合同时,徐先生属于受益人,徐先生在发现老刘为个人单独从事高处作业、并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时,未对其行为进行禁止,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搬家公司对老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徐先生承担10%,老刘自行承担60%。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规定,安装空调属于高处作业,属于特种行业,需要持有特种行业操作证。本案中安装工老刘明知自己无证,仍然接下了徐先生家的空调拆装业务,并坚持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单独完成安装工作,是自负担60%责任的主要原因。惨痛的教训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从事特种行业必须持证上岗,切勿心存侥幸、将生命作儿戏;定作人或雇主也要在作业前对工人进行特种行业资格审核,对自己对他人充分负责。

  来源:常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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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志国律师,法律硕士,曾经在大型国有央企任职法律顾问13年,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设立之初,于年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A证),后注册为执业律师。

  陈志国律师具有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法务工作经验及合同争议诉讼实务技能,在10多年的执业律师工作中,擅长合同争议及刑事辩护代理,其执业特点以“案件研判脉络清晰,诉讼思路严谨缜密,庭审风格稳健犀利”而著称,在先后代理的百余起民事、刑事案件中,普遍受到当事人及主审法官的好评,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注领域:合同争议刑事辩护建筑工程拆迁征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债务纠纷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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