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怎么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朋友的老婆和别人走了,三个月没有和家里人联系。家里还有个七岁的儿子没人照顾,请问通过法律怎样才能保护朋友的利益?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可以先与对方协商离婚,协商不成,可以起诉离婚;若对方确有过错,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是你朋友需要以合法手段收取足够的证据,才能够证明对方确实存有过错,主张损害赔偿。
2.二舅有套移民安置房,外公外婆的份额都在里面。外婆现在生活无法自理要人贴身照顾,二舅他无老婆也无子女,精神有些障碍,同时还有自闭症和糖尿病。外公和小舅都已过世。现在小舅妈骗二舅在村里打了相关的证明,想把二舅的房子过户到她名下。二舅和外婆的身份证和户口本都被小舅妈拿走了。现大舅和小姨想到村里打近亲属关系证明,向法院申请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村干部说近亲属关系证明必须加上小舅妈的名字才给盖章。请问律师,我们怎样才能保护二舅和外婆的房子不被小舅妈拿走?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首先,要先申请认定你二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由你二舅的其他近亲属来担任其监护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三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通则》第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因为本案中,你二舅无配偶,父亲已经去世,母亲不能自理,无子女,因此由第四顺序的其他近亲属作为其监护人,也就是你二舅的兄弟姐妹,由于你小舅也已经去世,则可由你大舅或小姨作为监护人。
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因此,作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人必须是被申请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小舅妈不属于近亲属的范畴,是否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需由小舅妈以证据证实这一事实。村里如果不愿出具近亲属关系证明,可向派出所申请。
3.我在一酒吧上班,酒吧经营不善,已经关门半月,工资未结。老板说酒吧里面东西被盗,不给钱,说等派出所什么查出来什么时候才结,查不出就不结。我们该怎么办?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到先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其立案责令酒吧支付你的工资;若不成,你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另,《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你可以要求你可以要求其支付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求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1、我与一家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两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从七月份到现在已四月有余,我一直无工可做,没有任何收入,请问我所属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有义务给我发工资呢?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在无工作期间,你所供职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按月支付报酬。
2、小蒋在酒店上班,酒店安排公司内部员工参加拓展训练,在训练“信任背摔”时不慎将鼻子砸伤,经诊断为鼻骨骨折,酒店声称小蒋是自愿参加的,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的,不予承认是工伤,请问是否为工伤?
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答: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酒店组织单位内部员工拓展训练,该活动方式和内容并不违背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小蒋作为酒店员工,参加活动,可视为属于工作的内容。这种集体活动是单位加强职工之间团结和睦,增强员工凝聚力,调动员工积极性,提供工作效率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同时也是酒店训练员工工作拓展能力的需要。小蒋在参加活动中受伤,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上述条款对职工认定工伤的基本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但也未穷尽所有工伤性质认定的情形,应结合具体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认定,本案属于第七种情形。
点击页底“阅读原文”或回复数字3加你要咨询的法律问题,我们将在下一期律师说法栏目中进行详细解答。
如果你有任何隐私问题想单独咨询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也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找到他。
市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