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与资料管理
10.1信息管理
10.1.1信息上报 各级各类信息报告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在时限范围内上报患者登记建档、随访管理、应急处置等信息。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情况(1月1日至12月31日),填写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中的年度报表。年度报表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留存备案。县、地市、省级精防机构分别于次年1月15日、1月20日、1月31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报表逐级汇总录入信息系统。 10.1.2信息保护 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不得将患者信息泄露给此项工作无关的任何机构与个人,不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患者隐私。
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相关信息的使用和管理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任何人不可随意修改、删除、导出数据,不可随意扩大数据使用范围。个人账号及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信息数据及时备份,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10.1.3肇事肇祸案(事)件报告 各级相关工作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如其他人员反映、微博、 10.2资料管理 10.2.1资料分类 资料包括政策文件资料、业务管理资料和患者个案资料等。 政策文件指各级政府及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文件和函件。主要包括相关法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批示和批复等。 业务管理资料指各级精防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宣传、培训、质量控制、督导、考核和评估等各项工作方案、工作制度、总结报告、培训教材、图像资料、人员联络信息等。 患者个案资料是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与患者治疗和管理有关的患者个人信息和资料。主要包括:筛查和诊断、门诊和住院治疗、应急处置、社区管理、家属教育、康复指导、肇事肇祸案(事)件报告等资料。 10.2.2管理要求 (1)实行资料立卷制度,凡是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会议资料、报告、音像资料等均应当立卷归档,存入档案柜。 (2)资料按顺序分类存放,做出相对应的文档目录清单,并随时更新。档案柜中的资料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明了。 (3)资料在收发、借阅、存档、销毁各环节中,应当严格登记。 (4)所有参与工作的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资料,并做好保密工作,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 (5)若发生资料丢失或泄露,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相应的处罚。 (6)人员变动时,应当做好资料交接。 (7)政策文件和业务管理资料应当按类别、自然年度、时间顺序整理、归档。 (8)患者个案资料一人一档,至少保留5年,死亡患者资料至少保留3年。
10.3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
工作总结和年度报表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实施单位通过自我检查和评估,了解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及其效果的常用方法。
各级精防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情况,撰写工作总结,并通过信息系统填写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年度报表,经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精防机构于次年1月31日前审核汇总本省份年度报表,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加盖公章留存备案。
10.4信息管理简报和统计指标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将严重精神障碍报告患病率、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规律服药率等核心工作指标通报至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各级精防机构按照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编制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月报、季报、年报,定期报送相关行政部门,并抄送上级精防机构。统计指标应包括报告患病率、在册患者管理率、在册患者规范管理率、在册患者服药率、在册患者规律服药率、居家患者病情稳定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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