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杰律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不能这样擅权

时间:2017-6-18 9:52:06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姜杰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的一个诉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案件,进入司法鉴定阶段(委托我之前已经提出鉴定申请)。

此前的年当事人曾经委托律师以继承案由起诉过,因为,司法鉴定之故,一、二审败诉,直到年向北京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败诉不是因为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本身从法律上站不住脚,而是因为一份错误的司法鉴定。

这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必要做这个司法鉴定,另一方面是因为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给出模棱两可的结论,原继承案件代理律师又没有抓住鉴定结论的关键性问题,提出重新鉴定。而是顺着模棱两可的鉴定结论误入歧途ㄧㄧ争论是否“擅权”,这使法官“有机可乘”,驳回了起诉。

之所以说没有必要鉴定,是因为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申请人YYL(四子死亡,四儿媳妇代申请公证)早在医院所做的高级脑机能检查中,30分的常识性问题仅得2分(详见下图《高级脑机能检查表》)。

年3月19日YYL就已医院(即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以下简称“北医六院”)诊断为混合性痴呆伴BPSD(是指在痴呆患者中出现的,以思维障碍、情绪障碍,以及行为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的统称。痴呆患者既有精神问题,又会出现行为问题。见下图)

年5月21日YYL被诊断为:痴呆状态伴谵妄(表现为意识障碍、行为无章、没有目的、注意力无法集中,详见下图)。这些都发生在年8月2日公证之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7条规定,是否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可见,凭借医疗诊断可以认定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结合其他证据情况,也能否定公证证据的效力,赢得诉讼。如:庭审中没有提交公证卷宗,这实际上等于公证证据没有质证。公证证据质证要审查公证程序、实体是否违法,这是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原继承诉讼的代理律师却忽略了这些,没有提出有效的质证意见,也没有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所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是:“被鉴定人YYL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被鉴定人YYL在年8月2日、8月3日、8月16日分别三次做出放弃继承声明时,如果不存在‘擅权’,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存在‘擅权’,则评定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详见下图)

法院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机构不但没有给出确定的鉴定结论,反而把皮球反踢回来,让法院去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实际等于没鉴定。

对这个奇葩司法鉴定,作为遗嘱人这一方的代理律师本应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遗憾的是原继承案件的代理律师却顺着鉴定结论,就是否存在“擅权”展开了辩论,最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以原告无法证明存在“擅权”为由,驳回了诉讼请求。

法院要求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解释,年2月16日该会复函对“擅权”的解释是:意指超越职权,独断专行:擅自决定。(详见下图)

同时,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附上了“擅权”一词出处的书页,它出自郑瞻培编著的《司法精神医学基础》。通过该书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擅权,擅权是指老年昏庸者(未达到痴呆程度)的近亲戚在老年昏庸者订立遗嘱(或其他处理个人权利事项)时,施加了不当的影响。

根据上述鉴定结论和解释,如果是笔者代理此继承案诉讼,我会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并提出重新鉴定。

1、要求鉴定人出庭质证(继承案鉴定人没有出庭);

2、司法鉴定应该给出确切的结论,结论只应该是:是或不是,不能模棱两可。

3、器质性精神障碍,血管性痴呆无论从医学常识,还是从法律规定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4、人的行为能力自身的一种状态,不会因为其亲戚是否擅权(外部原因)而改变。

5、《司法精神医学基础》一书所讲“擅权”的亲戚针对的是老年昏庸者(而未达到痴呆状态)的行为,而不是针对痴呆者。而且,书中所讲“擅权”是法院对遗嘱效力判断的解释的一种依据,而不是对遗嘱人行为能力判断的依据。因此,在这里用〝擅权”基本前提都不具备。

其于上述理由,应重新鉴定。

真正“擅权”的应该是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滥用司法鉴定权。

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从年8月起已停止营业。在北京市司法局官方网站上已经查不到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这家鉴定机构。北京市司法局网站上有这样一条公告:

关于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停业的公告

时间:-08-16

我市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因内部安排,现已对外停止营业。停业期间,我局将对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暂停对外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处

年8月16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精神状态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7、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时事与法律》







































白巅疯
北京哪家的白癜风比较好

转载请注明:http://www.docqm.com/yshl/7319.html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合作伙伴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发布优势 | 隐私保护 | 版权申明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