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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四条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保护精神障碍患者的隐私权旨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其人身和财产利益,同时对社会公众有一个引导,即应当关爱那些有精神障碍的特殊人群,对他们的行为给予理解和包容。与此同时,精神障碍患者隐私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必要的限制,以满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
其一,在诊疗活动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基于对疾病治疗的需要,患者必须要向医生提供与治疗有关的相关信息,如患者既往病史、家族病史、本次患病症状、生活习惯、婚育状况等。
其二,对与社会公众接触较多的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多因病情轻微而具有进行工作的能力。通常而言,当对工作或社会无不利影响时,精神障碍患者可以不向自己所在的工作单位告知自己的病情信息。但是,如果其工作单位系属于与社会公众接触较多的,如学校、公共服务机构等,精神障碍患者应当将自己的患病信息告知单位,因为精神障碍患者多具有社会交际障碍,可能会对社会公众打交道较多有工作产生不利影响。
来源:《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家属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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