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齐医险函〔〕10号各参保人员: 为了减轻参保人员因诊治部分特殊慢性病所引起的经济负担,根据年度医疗保险基金的累积情况及参保人员的实际医疗需求,年将继续为患有十五种特殊慢性病(新增高血压Ⅲ级以上)的参保人员承担因特殊慢性病在门诊医疗所发生的部分医疗费用。现将申报要求及鉴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年度特殊慢性病病种 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一年内实施手术)、糖尿病(具有相应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病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尿毒症、严重精神障碍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育精神障碍)、类风湿关节炎、帕金森氏病、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高血压(Ⅲ级以上)。请符合以上十五种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参保人员将申报材料上报至申报鉴定医疗机构。 二、特殊慢性病自付比例及年门诊最高结算限额
三、待遇结算 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全年应享受的待遇额度平均分为12个月,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变化需要选择使用相应待遇,当月享受的待遇额度(含自付比例)达到月最高支付限额,特殊慢性病待遇停止享受,次月重新启动另一个月待遇额度;当月或当年待遇未享受完结,剩余费用不结转下个月或下年度使用。 四、申报条件 凡是参加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所有参保人员均符合申报条件。 五、申报范围 (一)年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本次不再重新鉴定,下一年度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大血管搭桥术后的参保人员,待遇期满12个月后将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二)既往鉴定合格的各种恶性肿瘤患者,待遇期满3年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如有病情变化,可随时持疾病相关材料和诊疗记录到指定医疗机构重新申报鉴定,经鉴定符合标准的,可在鉴定次月继续享受慢性病待遇。 (三)对于既往未经过特殊慢性病鉴定的或者既往鉴定不合格的参保人员,目前病情变化已经达到了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本次可申报所患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疾病除外)的相应病种。 (四)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一年内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可随时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五)大器官移植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肝、肾、心脏、肺等大器官移植手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六)大血管搭桥术后病种是指在实施手术后一年内仍需要服用抗凝药物的参保人员,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待遇期为12个月。 (七)各种恶性肿瘤病种是指在患病后需服用药物治疗的参保人员,如果参保人员是在本年度鉴定工作结束后确诊患病或待遇终止后病情变化的,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申报鉴定,鉴定次月享受待遇。 (八)既往享受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可以重新选择申报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对应疾病病种或更改疾病病种,按本年度规定申报和鉴定,所申报疾病病种鉴定合格后,自新待遇享受起始月,原新农合慢性病待遇将不再继续享受。 (九)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患者是指通过卫健委相关部门认定并录入“国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收集分析系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度末,以各县(市)、区级精神卫生办公室提供的患者名单为准。医院申报和鉴定,即可在下一年度初享受待遇。 (十)精神系统疾病病种是针对患有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四个类型的精神系统疾病给予相应慢性病待遇,已享受原严重精神障碍疾病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如果属于上述四个类型精神系统疾病,医院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可在下一年度享受此慢性病相应待遇,原严重精神障碍性疾病慢性病待遇同时取消。未鉴定合格的,可继续享受原慢性病病种待遇。 六、申报地点和鉴定时间本次申报和鉴定特殊慢性病工作由具有鉴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承办,参保人员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医疗机构申报鉴定。申报卧床的参保人员(不含去年合格人员)应在规定时段的截止日10个工作日前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附件3),医疗机构将组织工作人员到患者家中逐一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如认定参保人员病情不符合卧床条件,将取消本次鉴定资格。 (一)鉴定时间本次特殊慢性病申报开始时间为年9月2日,申报截止时间为年9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鉴定起始日期为年9月2日,鉴定截止日期为年10月30日(法定工作时间)。参保人员需严格按照规定时段,持身份证、医保手册、医保卡或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证明疾病所需材料(详见附件2)到指定医疗机构特殊慢性病申报处进行鉴定前登记和预约鉴定时间,超过申报鉴定时限,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特殊慢性病相应病种鉴定单位如下: 1.肝硬化、各种恶性肿瘤: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其中,白血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 2.脑血管病后遗症、帕金森氏病: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院。 3.糖尿病:医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爱尔眼科。 4.大血管支架植入术后: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 5.大血管搭桥术后:医院、医学院附属三院。 6.尿毒症:医院、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 7.大器官移植术后:医院。 8.系统性红斑狼疮: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 9.类风湿关节炎: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院、医院。 10.精神系统疾病(精神分裂症、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癫痫性精神障碍、强迫性神经症):医学院附属一院、齐齐哈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医学院附属四院、医院(医院)、齐齐哈尔市精神病疗养院(昂昂溪区)。 11.高血压(Ⅲ级以上):医院、医院、医学院附属一院、医学院附属二院、医学院附属三院、医院。 (二)鉴定单位联系
(三)长期居住异地人员鉴定方式 长期居住异地人员,可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申报,并在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 七、上述十五种疾病的鉴定标准依据《齐齐哈尔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1)执行,请各参保人员根据自身疾病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一种疾病鉴定。如果更改疾病病种,新病种享受待遇同时停止原病种相应待遇。 八、如果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所发生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含自付费用)超出年度最高医保支付限额时,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也将同时终止使用,待新年度起始后可继续享受待遇。 九、本年度特殊慢性病鉴定有关事宜可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查询,并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由于申报人没有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和《鉴定表》,未提供申报材料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进行鉴定从而影响了鉴定结果,责任由个人承担。 十、申报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应详细填写《申请表》(附件3)和《鉴定表》(附件4),填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此两份表格需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 (二)项目填写要齐全,医保卡号或社会保障卡号(一卡通)必须填写齐全。 (三)申报人员同时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殊慢性病,本次只鉴定一种,参保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一种疾病进行申报。 (四)本次鉴定目的是确定参保人员所患特殊慢性病是否需门诊治疗,并非疾病的诊治行为,故所有检查项目不向鉴定人员反馈结果,也不为鉴定人员提供治疗方案。所申报的材料由市医保经办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存档留查,不再返还本人,如参保人员需要留存原始检查材料,请上交复印件。 (五)由于病情的原因致使卧床不起,医院按时参加鉴定的参保人员,请在《申请表》中相应的栏目内加以注明,并由接待申报的医疗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到参保人员家中鉴定。 十一、鉴定结果领取时间 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结果不另行通知,请参保人员自年12月16日起,可到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障局网站(网址 十二、待遇享受时间随时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鉴定后次月5日,年度集中鉴定病种享受待遇起始时间为年1月5日至年12月25日,下年度享受待遇情况请依照下年度文件执行。 十三、为了满足本次鉴定的咨询服务需求,除阅读文件查询外,参保人员也可向鉴定医疗机构进行咨询(咨询电话同前);同时市医保经办中心将在各街道医保工作站建立咨询电话,年9月2日至10月30日正式开放,参保人员可在法定工作日工作时间内咨询十五种特殊慢性病鉴定的相关问题,垂询
十四、此文件执行过程中,国家、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发有关特殊慢性病政策的文件时,如果本文件没有体现,可遵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十五、各县(市)和梅里斯区可遵照执行。 附件:1.齐齐哈尔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附件一.doc 2.齐齐哈尔市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特殊慢性病所需材料附件二.doc 3.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人员申请表附件三.doc 4.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表附件四.doc 5.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须知附件五.doc 6.齐齐哈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流程附件六.doc
齐齐哈尔市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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