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实习生拿取酸蚀剂时操作不当致其损伤,

时间:2025/3/30 10:41:21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通常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双方作为雇佣关系,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有过错的雇主或第三人主张赔偿责任。雇主要对雇员在工作受到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当实习单位存在过错时,应当对实习生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实习生所在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履行不足时,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

谭梦云于年9月入学汉中职业技术学院,专业为口腔医学,学制为三年制专科,于年7月毕业。年7月谭梦云进入第三学年,第三学年系实习期,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安排谭梦云于年7月7日前往五院处进行实习。

年8月3日下午2:30分,谭梦云同其他两名实习生一起在该院口腔科1诊室观摩,指导老师为张丽娟医生。因当时患者诊疗需要,张医生安排谭梦云拿取口腔科药物酸蚀剂。谭梦云取来打开外包装并打开其前端封口时,因操作不当酸蚀剂液体喷出,因谭梦云未做防护措施,致使液体喷入谭梦云左眼及面部,致谭梦云受伤。后,谭梦云至五院眼科紧急处理,医院住院治疗39天,被诊断为:1、角膜化学性烧伤;2、角膜缘干细胞功能障碍。花费治疗费用.32元,其中元由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垫付,其余费用由谭梦云自行支付。后谭梦云多医院、医院、医院、医院门诊治疗,花费治疗费.29元。后,谭梦云购买眼镜花费元。谭梦云提供其本人及家属因治疗及处理事故花费交通费.28元、住宿费用元之票据。

审理中,谭梦云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1、被鉴定人谭梦云的伤残等级属十级;2、被鉴定人谭梦云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3、被鉴定人谭梦云的后续治疗费建议以临床实际支出为准。谭梦云支付鉴定费用元。

1.原告自身的责任。

谭梦云系汉中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谭梦云从事实习工作系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教育内容的延伸和扩展。谭梦云在实习工作过程中,根据五院指导医师的要求,拿取酸蚀剂时,谭梦云作为医学系的学生,对酸蚀剂的成份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应该能够认识到酸蚀剂的危险性,在实践操作中本应遵守操作规范谨慎处理,注意人身安全,而谭梦云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其个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一审法院酌定由谭梦云自行承担40%责任。

2.医院的责任

五院作为实习场所的提供者,应做好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工作,以防范危险的发生,保护实习人员的安全,医院医师安排谭梦云拿取不应由实习学生操作的酸蚀剂,且未对谭梦云佩戴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未尽到实习期间的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酌定五院承担50%的民事责任。

3.学校的责任

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对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一致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对谭梦云所受损害承担10%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确定谭梦云的损失如下:1、医疗费.61元,其中谭梦云支付.61元,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支付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谭梦云住院治疗39天,参照陕西省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每天80元计算,应为元;3、营养费,经鉴定谭梦云营养期限为90日,谭梦云主张每天按30元计算,符合实际损失,故其营养费损失应为元;4、护理费,经鉴定谭梦云护理期限为90日,结合西安市护工收费标准,一审法院酌定按每天元计算,故其护理费损失应为元;5、伤残赔偿金元,一审法院予以认定;6、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结合谭梦云提供的票据及门诊病历,一审法院确定为元;以上合计:.6元。

对于谭梦云上述损失,应由五院承担50%即.8元,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承担10%即.1元;在谭梦云治疗过程中,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已支付谭梦云元,故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再应支付.1元。关于谭梦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谭梦云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对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为后续治疗费建议以临床实际支出为准,本案不做处理,谭梦云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医院赔偿原告谭梦云各项损失.8元;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汉中职业技术学院赔偿原告谭梦云各项损失.1元;三、驳回原告谭梦云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五院提交物证酸蚀剂一支暨几毫升空针模样,并由五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云律师当庭演示怎么推挤到托盘,用于证明谭梦云受伤是其自己操作不当。谭梦云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称谭梦云是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将酸蚀剂打开,指导老师没有给谭梦云相应的警示,也没有嘱咐带护具。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认可。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辩情况及庭审情况,总结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谭梦云受到眼部损害的责任划分比例。

1.谭梦云的责任

谭梦云出生于年4月;年9月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学习口腔专业,学制为三年专科;年7月7日进行实习,年8月3日下午发生眼部及面部被酸蚀剂灼伤事件。谭梦云陈述,因年8月3日下午上班后来了一个病人,指导老师让其拿酸蚀剂,其拿来酸蚀剂后往外挤,未挤出来,就将酸蚀剂转过来看,结果酸蚀剂喷出喷进了自己的眼睛。谭梦云作为三年制口腔医学专科学生,医院实习,实习也一个月有余,其作为口腔医学院的学生此时也22岁多,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医院已经实习一个多月,对酸蚀剂应有了解,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其在操作过程中未能正常推挤出酸蚀剂,将酸蚀剂出口转向自己近距离查看导致酸蚀剂喷入眼睛,其本身负有更大的责任。

2.医院的责任

五院的指导老师,在治疗病人过程中让实习学生动手协助自己诊疗时应多嘱咐学生多注意学生的操作并随时指导纠正学生的行为,然其将更多注意力集中在病人身上,对实习学生注意力过少,导致谭梦云发生错误的动作,造成损害,负有一定的责任,一审因此判决五院承担50%的责任,也无不妥。

3.学校的责任。

一审判决以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未尽到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工作为由判决汉中职业技术学院承担10%的责任,也较为妥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划分责任比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谭梦云上诉主张五院让进行具体诊疗行为,违反医疗规范,且未安排其佩戴任何安全防护器具,五院具有明显的过错,故由谭梦云承担10%的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谭梦云上诉主张一审判决未支持其元的住宿费票据一节,因谭梦云提供的该费用票据中载明的住宿人为谭涛及成玲霞,不足以证明该住宿费的合理性,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应当予以维持。关于谭梦云上诉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元计算一节,因谭梦云系在校学生,未参加工作,一审法院参照陕西省公务人员出差伙食标准按每天80元计算伙食补助费,并无不妥。谭梦云该上诉主张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谭梦云上诉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节,因本案系谭梦云自己操作不当造成损害,一审以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不予支持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正确,应予维持。谭梦云该上诉主张,亦不予支持。

最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案例:()陕01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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