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治疗方法 http://m.39.net/pf/a_7082970.html
ED诊断
有三个常用版本:
1、中华医学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
2、美国精神病学会,《精神障碍诊断和统计手册》DSM-IV
3、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ICD-10
普通患者无需对比差异,任何一个都可以使用。
CCMD-3进食障碍诊断标准
神经性厌食(F50.1)
1.明显的体重减轻:比正常平均体重减轻15%以上,或者Quetelet体质指数为17.5kg/m2或更低,或在青春期前没有达到所期望的躯体增长标准,并有发育延迟或停止。
2.自己故意造成体重减轻:
至少有下列1项。
(1)回避“导致发胖的食物”。
(2)自我诱发呕吐。
(3)自我引发排便。
(4)过度运动
(5)服用厌食剂或利尿剂等。
3.常可有病理性怕胖:指一种持续存在的异乎寻常地害怕发胖的超价观念,并且患者给自己制订一个过低的体重界限,这个界值远远低于其病前医生认为是适度的或健康的体重。
4.常可有下丘脑一垂体ー性腺轴的广泛内分泌紊乱。女性表现为闭经(停经至少已3个连续月经周期,但妇女如用激素替
代治疗可出现持续阴道出血,最常见的是用避孕药),男性表现
为性兴趣丧失或性功能低下。可有生长激素升高,皮质醇浓度
上升,外周甲状腺代谢异常及胰岛素分泌异常。
5.症状至少已3个月。
6.可有间歇发作的暴饮暴食(此时只诊断为神经性厌食)。
7.排除躯体疾病所致的体重减轻[如脑瘤、肠道疾病(Crohn:病或吸收不良综合征)等]。
[说明]正常体重期望值可用身高厘米数减,得正常平均体重公斤数;或用Quetelet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m)]2进行评估:有时厌食症可继发于抑郁症或强迫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神经性贪食(F50.2)
1.存在一种持续的难以控制的进食和渴求食物的优势观急,并且患者屈从于短时间内摄人大量食物的贪食发作。
2.至少用下列一种方法抵消食物的发胖作用。
(1)自我诱发呕吐。
(2)滥用泻药。
(3)间歇禁食。
(4)使用厌食剂、甲状腺素类制剂或利尿剂。如果是糖尿病患者可能会放弃胰岛素治疗。
3.常有病理性怕胖
4.常有神经性厌食既往史,二者间隔数月至数年。
5.发作性暴食至少每周2次,持续3个月。
6.排除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所致的暴食及癫痼、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继发的暴食。
[说明]有时本症可继发于抑郁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DSM-5喂食及进食障碍
神经性厌食
1、相对于需求而言,在年龄、性别、发育轨迹和身体健康的背景下,因限制能量的摄取而导致显著的低体重。显著的低体重被定义为低于正常体重的最低值或低于儿童和青少年的最低预期值。
2.即使处于显著的低体重,仍然强烈害怕体重增加或变胖或有持续的影响体重增加的行为。
3.对自己的体重或体型的体验障碍,体重或体型对自我评价的不当影响,或持续地缺乏对目前低体重的严重性的认识。
编码备注:神经性厌食,ICD-9-CM编码为.1,无论何种亚型。ICD-10-CM的编码则取决于亚型(参见如下)。
标注是否是:
(F50.01)限制型:在过去的3个月内,个体没有反复的暴食或清除行为(即自我引吐或滥用泻药、利尿剂或灌肠)。此亚型所描述的体重减轻的临床表现主要是通过节食、禁食和/或
过度镘炼来实现。
(F50.02)暴食/清除型:在过去的3个月内,个体有反复的暴食或清除行为(即自我引吐或滥用泻药、利尿剂或灌所)。
标注如果是:
部分缓解:在先前符合神经性厌食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诊断标准A(低体重),但诊断标准B(强烈害怕体重增加或变胖,或有影响体重增加的行为)或诊断标
准C(对体重或体型的自我感知障碍)则仍然符合。
完全缓解:在先前符合神经性厌食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任何诊断标准。
标注目前的严重程度:
对于成人而言,严重性的最低水平基于目前的体质指数(BM)(参见如下),对于儿童和青少年而言,则基于BMI百分比。以下是来自世界卫生组织的成人消瘦程度的范围;儿童和青少年应使用对应的BMI百分比。严重程度的水平可以增加到反映临床症状、功能障碍的程度和指导的需要。
轻度:BM≥17kg/m2
中度:BMI16~16.99kg/m2
重度:BMI15-~15.99kg/m2
极重度:BM<15kg/m2
神经性贪食.51(F50.2)
1.反复发作的暴食。暴食发作以下列2项为特征。
(1)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进食(例如,在任何2小时内),食物量大于大多数人在相似时间段内和相似场合下的进食量。
(2)发作时感到无法控制进食(例如,感觉不能停止进食或控制进食品种或进食数量)。
2.反复出现不适当的代偿行为以预防体重增加,如自我引吐,滥用泻药、利尿剂或其他药物,禁食或过度锻炼。
3.暴食和不适当的代偿行为同时出现,在3个月内平均每周至少1次。
4.自我评价过度地受身体的体型和体重影响。
5.该障碍并非仅仅出现在神经性厌食的发作期。
标注如果是:
部分缓解:在先前符合神经性贪食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持续一段时间符合部分的诊断标准。
完全缓解:在先前符合神经性贪食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任何诊断标准。
标注目前的严重程度:
严重程度的最低水平基于不适当的代偿行为的频率(参见如下),严重程度的水平可以增加到反映其他症状和功能障碍的程度。
轻度:每周平均有1~3次不适当的代偿行为的发作。
中度:每周平均有4~7次不适当的代偿行为的发作。
重度:每周平均有8~13次不适当的代偿行为的发作。
极重度:每周平均有14次或更多不适当的代偿行为的发作。
暴食障碍.51(F50.8)
1.反复发作的暴食。暴食发作以下列2项为特征。
(1)在一段固定的时间内进食(例如在任何2小时内),食物量大于大多数人在相似时间段内和相似场合下的进食量。
(2)发作时感到无法控制进食(例如,感觉不能停止进食或控制进食品种或进食数量)。
2.暴食发作与下列3项(或更多)有关。
(1)进食比正常情况快得多。
(2)进食直到感到不舒服的饱腹感。
(3)在没有感到身体饥饿时进食大量食物。
(4)因进食过多感到尴尬而单独进食。
(5)进食之后感到厌恶自己、抑郁或非常内疚。
3.对暴食感到显著地痛苦。
4.在3个月内平均每周至少出现1次暴食。
5.暴食与神经性贪食中反复出现的不适当的代偿行为无关,也并非仅仅出现在神经性贪食或神经性厌食的病程中。
标注如果是:
部分缓解:在先前符合暴食障碍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在持续的一段时间内,暴食出现的平均频率少于每周1次。
完全緩解:在先前符合暴食障碍的全部诊断标准之后,持续一段时间不符合任何诊断标准。
标注目前的严重程度
严重程度的最低水平基于暴食障碍的发作频率(参加如下),严重程度的水平可以增加到反映其他症状和功能障得的程度。
轻度:每周有1~3次暴食发作。
中度:每周有4~7次暴食发作。
重度:每周有8~13次暴食发作。
极重度:每周有14次或更多暴食发作。
ICD-10进食障碍诊断标准
(三)
ICD-10进食障碍诊断标准
F50进食障碍总论
F50.0神经性厌食
F50.1非典型神经性厌食
F50.2神经性贪食
FS50.3非典型神经性贪食
FS0.4伴有其他心理亲乱的暴食
F5O.5伴有其他心理紊乱的呕吐
FSO.8其他进食障碍
FS0.9进食障碍,未特定
神经性厌食(F50.0)
神经性厌食是一种患者自己造成和(或)维持的,以有意的体重减轻为特征的障碍。这一障碍最常见于青少年女性,男性青少年患此病者极少,临近青春期的儿童和将到绝经期的妇女也偶可罹及。在下述意义上,神经性厌食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综合征:①该综合征的临床特征容易识别,医师间诊断的一致性很高;②随访研究显示,在未恢复的患者中,有相当数目的患者继续以一种慢性形式表现出同样的神经性厌食的主要特征。
诊断要点:为了确诊,必须具备下列条目。
(1)体重保持在至少低于期望值15%以上的水平(或是体重下降,或是从未达到预期值),或Quetelet体质指数≤17.5kg/m2。青春期前的患者可以表现为在生长发育期内体重增长达不到预期标准。
(2)体重减轻是自己造成的,包括拒食“发胖食物”,及下列一种或多种手段:自我引吐;自行导致的通便;运动过度;服用食欲抑制剂和/或利尿剂。
(3)有特异性的精神病理形式的体相扭曲,表现为持续存在一种害怕发胖的无法抗拒的超价观念,患者强加给她/他自己个较低的体重限度。
(4)包括下丘脑一垂体-性腺轴广泛的内分泌障碍:在妇女表现为闭经;在男性表现为性欲减退及阳痿(一个明显的例外是厌食症妇女接受激素替代治疗,最常见的是口服避孕药时出现持续性阴道流血)。下述情况也可以发生:生长激素及可的松水平升高,甲状腺素外周代谢变化及胰岛素分泌异常。
(5)如果在青春期前发病,青春期发育会放慢甚至停滞(生长停止,女孩乳房不发育并出现原发性闭经;男孩生殖器会呈幼稚状态)。随着病情恢复,青春期多可正常度过,但月经初
潮延迟。
正常体重期望值可用身高(cm)-,得正常平均体重(kg);或用Quetelet体质指数=体重(kg)/[身高(m)]2进行评估;有时厌食症可继发于抑郁症或强迫症,导致诊断困难或在必要时需并列诊断。
鉴别诊断:如果伴有抑郁、强迫症状或人格障碍的特点,会使鉴别有一定难度,也许需要一个以上的诊断编码。青年人躯体因素所致的体重下降必须加以区分,包括慢性消耗性疾病,脑肿瘤,肠道疾患如克罗恩病或吸收不良综合征。
不含:无食欲(R63.0)
心因性无食欲(F50.8)
2.神经性贪食(F50.2)
神经性贪食是一种以反复发作性暴食及强烈的控制体重的先占观念为特征的综合征,导致息者采取极端措施以削弱所吃食物的“发胖”效应。这一术语应限定在与神经性厌食相关的一类障碍内,因为二者精神病理相同。
此病患者的年龄及性别分布类似于神经性厌食患者,但发病年龄稍晚一些。这一障碍可被视为持续的神经性厌食的延续(尽管相反的次序也可能出现)。当以往患厌食症的患者开始出现体重增加,月经恢复,显示病情改善,然而随后便出现一种恶性形式的暴食及呕吐现象。反复呕吐会导致机体电解质紊乱
和躯体并发症(手足搐搦、癫痫发作、心律失常、肌无力),及随后体重的严重下降。
诊断要点:为了确诊,必须具备下列条目。
(1)持续存在进食的先占观念,对食物有种不可抗拒的欲望;难以克制的发作性暴食,患者在短时间内吃进大量食物。
(2)患者试图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手段抵消食物的“发胖”作用:自我引吐;滥用泻药;间断禁食;使用某些药物如食欲抑制剂、甲状腺素制剂或利尿药。当糖尿病患者出现贪食症时,他们可能会无视自己的胰岛素治疗。
(3)精神病理包括对肥胖的病态恐惧,患者为她/他自己制定了严格的体重限度,它远低于病前合宜的或医师认可的健康的体重标准。
患者多有(但并非总有)神经性厌食发作的既往
史,两者间隔从数月至数年不等。既往厌食症可能表现得很充分,也可能以轻微潜隐的形式表现,如中度体重下降和/或短暂停经史。
包含:贪食症(NOS)
神经性食欲亢进
鉴别诊断:神经性贪食必须与下列情况鉴别:①导致反复呕吐的上消化道障碍(无特征性精神病理);②人格的普遍异常(进食障碍可能与酒精依赖及轻徽违法行为如扒窃并存);③抑郁障碍(贪食患者常常体验到抑郁症状)。
暴食障碍诊断标准
(不完全符合暴食厌食诊断标准的)
FS0.4伴有其他心理亲乱的暴食
F5O.5伴有其他心理紊乱的呕吐
FSO.8其他进食障碍
FS0.9进食障碍,未特定
近年来,暴食障碍越来越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