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人行动不便,年7月31日,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绥阳县郑场镇凤凰村对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西犯盗窃罪一案进行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胡某西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责令胡某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辛某现金元,退赔被害人何某莉被盗手机折价款和现金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年8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胡某西在绥阳县洋川镇一专卖店内,将被害人辛某放置在该店电炉上的一个装有元现金的手提包盗走。随后,被害人辛某找到被告人胡某西并从其身上找回2元。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胡某西在绥阳县洋川镇一公司办公室内,将被害人何某莉的一个装有一部手机和元现金的手提包盗走。后经认定,何某莉被盗手机价值元。被告人胡某西经鉴定,在作案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但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此前,被告人胡某西因犯盗窃罪,于年3月1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胡某西具有犯罪前科,鉴于其作案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退还了被害人部分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有话说:盗窃案件因为严重侵犯了群众财产安全,一直以来都是法院依法打击的重点。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处罚,轻则处罚财产,重则对人的自由进行限制,乃至对生命的终结。然而,刑罚也是应当具有“温度”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说道:“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不能单纯的成为适用法律的机器。本案中,被告人胡某西虽触犯了国家的刑法,但其在实施盗窃犯罪时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且退还了被害人的部分损失,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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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质性精神障碍:是指由脑部疾病或躯体疾病导致的精神障碍。临床主要表现为谵妄、遗忘、幻觉、妄想、抑郁焦虑、人格改变等。其典型症状为:1.意识障碍轻者可见注意范围缩窄、集中困难、近记忆不良、反应迟钝、思维不连贯、定向障碍及嗜睡,随着病情进展出现意识障碍加重,直至昏迷。2.记忆障碍早期为近记忆减退或近事遗忘。智力障碍表现为全面痴呆,联想缓慢,思维贫乏,定向障碍,记忆困难,计算、理解和判断不良。3.情感障碍部分脑肿瘤患者或者躯体疾病患者初期可出现情绪不稳、易激惹、易怒、抑郁、焦虑等症状。
供稿:刑庭
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