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开法院醉酒致伤残欢聚变悲剧

时间:2023/12/24 14:09:17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29日电(谭伟旗林乐泉)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饮酒导致的侵权案件。据悉,原告姜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孙某某曾为同事关系,被告郭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系夫妻关系。年6月,郭某某邀请原告及孙某某聚餐。当晚,三人前往郭某某朋友徐某某经营的酒店就餐,其后潘某某亦到场。席间原告喝了约七、八两白酒,郭某某、孙某某各饮数瓶啤酒,潘某某未饮酒,各方均无劝酒、拼酒行为。酒宴进行中,潘某某先行退场回家。酒宴持续至次日凌晨2时许散场,郭某某安排酒店老板徐某某送原告及孙某某回家,之后自行离开。徐某某驾驶自家车辆先将孙某某送回住所,其后单独将原告送至原告居住的小区东门车库附近,在原告下车后徐某某即驾车离开。清晨,行人发现原告躺卧在小区北门附近,头部受伤,不省人事。行人打电话报警后,医院治疗。后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诉至法院。该案审理过程中,该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级等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姜某某此次外伤致三肢瘫伤情评定为一级伤残;姜某某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另原告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姜某某器质性精神障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精神障碍达一级伤残;需完全护理依赖。被告郭某某组织朋友聚会是一种生活行为,其邀请行为本身不会引发法律关系,也不会导致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郭某某、潘某某、孙某某进餐过程中,各方均无劝酒、拼酒行为,因而各被告在共饮过程中并无针对原告的不当加害行为。该案中,酒席散场时被告郭某某以及被告徐某某均明知原告已长时间、大剂量饮酒,应当预见到原告防范外界损害风险的能力已经严重受损,此时被告郭某某作为聚会组织者及原告好友,基于双方特殊关系而对陷入风险的原告负有协助止损的道德义务,鉴于郭某某已认可在不超过损失总额3%范围内承担责任。为平衡双方经济利益,该院确定由郭某某对原告全部损失的2.5%予以补偿。被告徐某某作为护送方,因疏忽大意,并未采取护送原告到安全区域或通知原告家属本人动向等合理、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据此可以认定被告徐某某的不作为是导致原告现有损害结果发生的轻微原因。根据徐某某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其按2.5%的比例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聚会喝酒时,一定要适可而止,如果有成员喝醉了,尽可能将其安全送回家。只有每个人都能够相互照料,拒绝违规违法行为,悲剧才能避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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