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精神病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吗

时间:2024/7/17 13:33:56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Hi,我是喜欢编口诀的唐律,今天给你分享的是《对精神病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吗?》。全文字,读完约需8分钟。

据卫生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在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已达万人。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生活中精神病人伤人事件时有发生,其侵害行为具有突发性和人身危险性大的特点。对精神病人能否实行正当防卫,成了人们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故唐律不揣冒昧而写此小文。

一、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第18条,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唐律助记口诀曰:精神病人之刑责,刑条十八有规定:精神病人若不能,辨认控制其行为,危害结果造成了,法定程序鉴定认,刑事责任不得负。如果属于间歇性,精神正常时犯罪,还是应当负刑责。辨控能力未全丧,犯罪应当负刑责,但可从轻或减轻。

正因为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了上述体现人道主义关怀的规定,人们对精神病人的伤人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等问题,出现了较大的意见分歧。

二、什么是正当防卫?

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的如下规定,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含义:“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唐律助记口诀曰:

刑条二十第一款,正当防卫有规定:目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和本人,他人人身及财产,其他权利免受于,正在进行之侵害,予以制止致其损,正当防卫它属于,刑事责任不得负。

正当防卫制度的存在,可以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勇于同违法犯罪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进一步发挥刑法惩恶扬善的社会功能。

所谓不法侵害,是指能够危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作为正当防卫对象,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违法行为,但须具有暴力性的、明显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即将造成严重结果的紧迫性。

唐律助记口诀曰:

不法侵害指的是,能够危害到国家,公共利益或本人,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之行为。不法侵害之范围,犯罪违法均包括,但须具有暴力性,明显严重社危性,即致重果紧迫性。

三、精神病人伤人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能否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精神病人伤人,虽然其行为不能体现主观意志,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罪过,但在客观上却使他人的正当权益,遭受没有合法依据的损害,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属于广义上的不法侵害。

精神病人的无责任能力,只是刑事责任的免除理由,它并不能改变其行为的不法侵害的性质。

既然精神病人伤人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有益于社会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一项权利,那么,公民在面临精神病人现实而紧迫的侵袭时,完全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唐律助记口诀曰:精神病人伤害人,虽然主观无意志,法律罪过不存在,但客观上却损害,他人正当的权益,且无合法之依据,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广义不法侵。精神病人无责能,只是刑责免除由,不能改变其行为,不法侵害之性质。精神病人伤害人,行为属于不法侵,公民享有防卫权,对于社会却有益,因而公民面临其,现实紧迫侵袭时,完全可以施防卫。

四、对精神病人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精神病伤人的行为,虽然属于不法侵害,但是,从刑法精神来讲,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明显不能等同于有责任能力人的故意侵害。

从法律价值上讲,尽量避免对精神病人的伤害是与保障人权的法律价值要求相吻合的。

唐律助记口诀曰:精神病人伤害人,虽然属于不法侵,但从法律精神讲,无责能人之侵害,明显不能等同于,有责能人故意侵。法律价值上来讲,力避伤害精神病,保障人权相吻合。

有鉴于此,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马克昌、黄京平等人主张,对于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实行正当防卫,需要加以一定的限制,即:

在遇到无责任能力人的侵害时,如果明知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的人并有条件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则不得实行正当防卫;

如果不知道侵害者是无责任能力人,或者不能用躲避等其他方法避免侵害时,才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唐律助记口诀曰:

刑法名家有主张,对于无责能力人,防卫侵害要限制:遇到无责侵害时,如果明知其无责,并有条件躲避时,正当防卫不得施;如果不知其无责,或者不能躲避时,正当防卫才可施。

这种主张现在似乎已成通说,并被司法实践所采纳,范尚秀故意伤害案就是适例。

年9月5日,患精神病近10年,因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常无故殴打他人的范尚雨,先追打其侄女,后又手持木棒、砖头追撵其兄范尚秀。

范尚秀躲逃,跑累了后便停了下来,转身将范尚雨按倒在地,夺下木棒,并朝持砖欲起身的范尚雨头部打了两棒,致其倒地,于一个小时后死亡。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属于防卫过当,故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尚秀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法院的裁判理由认为,“本案中,被告人范尚秀在被患有精神病的弟弟范尚雨追打而无力继续奔跑躲避的情况下,为使自己的人身免受不法侵害而击打范尚雨,是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陈兴良《刑法总则精释》)

唐律助记口诀曰:

这种主张成通说,司法实践已采纳。襄樊有个范尚秀,其弟是个精神病,使用棒砖追打人,她因躲避跑累了,转身反击致弟亡。法院审理后判决,定为故意伤害罪,判处三年缓三年。裁判理由中认为,本案被告范尚秀,精神病弟追打她,无力跑躲情况下,为免不法之侵害,击打其弟属于正当。

总之,对精神病人是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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