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有哪些?
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特殊疾病共25种,其中重大疾病12种,慢性病13种。
重大疾病:1.血友病2.再生障碍性贫血3.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晚期的镇痛治疗4.肾功能衰竭的门诊透析治疗5.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6.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7.艾滋病机会性感染8.唇腭裂9.儿童先天性心脏病10.儿童白血病11.地中海贫血(中、重型)12.白血病。
慢性病:1.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2.糖尿病1型、2型3.冠心病4.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5.肝硬化(失代偿期)6.系统性红斑狼疮7.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8.结核病9.风湿性心瓣膜病10.类风湿性关节炎11.慢性肺源性心脏病12.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13.甲亢。
十二、怎样获得特病资格?
1.申报:参保人员办理特殊疾病应向县社会保险局申报。
所需资料:⑴《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⑵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复印件、⑶本人近期2张1寸免冠照片。
2.诊断:县社会保险局每月组织诊断医疗机构和申报人员集中开展检查诊断工作。医院成立的特殊疾病诊断工作组负责特殊疾病资格审核认定工作。县社会保险局对合格的人员纳入特殊疾病进行管理并办理《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资格证》;对不合格的,将申报资料和《重庆市居民医保特殊疾病申请表》退还申报人。
所需资料:本人的病医院住院病历(含检查原始资料)。
注意:具备特殊疾病资格的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参保缴费的,从其未缴费的次年1月1日起取消特病资格。之后接续缴费的重新按规定申请办理。
十三、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特病待遇报销标准是多少?
重大疾病门诊: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报销封顶线;未成年人重大疾病住院和门诊的累加封顶线一档为10万元,二档为15万元。
慢性疾病门诊:不设起付线,按比例、限额报销。每次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80%、二级60%、三级40%,年报销限额为元/人·年,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特殊疾病,年报销限额增加元。
十四、具有特病资格的参保人员如何选择就医?
特殊疾病实行门诊定点就医。患特殊疾病参保人员可在居住地就近分别选择1医院和1医院作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其中重大疾病患者可换1医院;对患有三种以上特殊疾病的,还可增选1所医院为本人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对慢性病原则上不到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医院治疗的,可凭本人选定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区县医保中心或医保局申请变更到1所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
白癜风治疗时间北京治疗白癜风去什么医院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