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了,护士、医生们知道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吗?且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封冠洪、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马新春、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高春利3位律师从法律角度给护士、医生们支招儿。
案例一:即将成为新娘却被醉酒患者抓伤脸
还有几天,护士小曼就要结婚了。医院人手不够,就没有提前请假。一天夜里2点医院急诊科收治一位醉酒患者。小曼为其测量血压时,却被其抓伤脸部。后来患者清醒,医生告知情况,患者却说自己在醉酒状态,对抓伤护士不知情,并拒绝付医疗费。在医院急诊科,几乎每个医务人员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醉酒患者殴打,他们认为这是常事儿,并表示早已习惯了。
问题:
醉酒患者打人在是否该免于处罚?针对医务人员“习惯”了的说法,您认为他们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醉酒者打人可以免于处罚。对于醉酒者的处罚,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伤情鉴定,若构成轻伤,醉酒者就属于犯罪,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向检查机关起诉;若是轻微伤或不构成轻微伤,醉酒者就构成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予以拘留和罚款,并要求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
该案例中,醉酒者殴打医务人员,有主观过错,虽未构成轻微伤,但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进行治安处罚。对于类似事,医务人员不能隐忍,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否则会助长醉酒者气焰,不利于医务人员的从业安全。(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新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案例二:医生被梅毒患者咬伤
40多岁的患者刘某医院做微创手术。住院期间,需要每天换药。一天早上8点多,当其他患者排队换药时,她拦住贾医生,非要贾医生给她先换药。
鉴于刘某不是自己的管床患者,加上其他患者还在排队,贾医生就要求刘某稍等一会儿,先给排队等候多时的其他患者换药或等待刘某的管床医生来。这时刘某急了,大声斥责贾医生“不讲医德,没有送红包,没有找关系就不给治疗”。贾医生向其解释,刘某不听反而大声辱骂。刘某的管床医生赶过来,给其换了药。换完药,刘某没有返回病房,而是直接来到医生办公室,继续辱骂贾医生,并用双手死掐贾医生不让其离开。医院其他医务人员来劝解,却不想刘某咬了贾医生的手臂。后来还是其他医务人员告诉贾医生,刘某有梅毒。
问题:
该案例中,刘某明知道自己是梅毒携带者,却咬伤贾医生。刘某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碰到这些事情,贾医生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解析:
刘某故意咬伤贾医生,首先犯了故意伤害罪。医院闹事,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拘留和罚款。再次,刘某明知道自己患有梅毒,却咬伤别人,属于故意传播传染病,应受到刑法处罚。碰到这样的事情,贾医生不能忍气吞声,应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刘某进行拘留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贾医生可以要求刘某民事赔偿。赔偿项目和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若干规定予以赔偿。
附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案例三:患者拒绝做检查,医院不走
58岁的李四感觉胸闷、疼痛,医院治疗。做心电图检查,医生怀疑其有心梗症状,建议其做心脏造影检查,确定病症。李四却推脱说不愿做造影,让医生按照其怀疑的病症来治疗。在住了一周多,医生怎么劝都不配合,也不愿意出院。没办法,医生治好把每次与患者的谈话进行了录音。
问题:
案例中医生的做法是否合适?碰到这样拒绝配合医生治疗又不愿意出院的患者,有无法律规定医生应该怎样办?
法律解析:
医院的目的是为治病,多数情况下都配合医生治疗,不遵从医嘱的占少数。碰到不配合治疗的患者,医生可以尝试多种方法和其沟通,若各种沟通无效,患者又不愿意出院,医生要做好各种心理准备。案例中,医生选择把谈话录音,是一种自我防护行为,符合法律规范。碰到不愿出院又不配合治疗的患者,时间较长的,医院可以报警或提请诉讼,通过法律强行送出。
案例四:医院和科室共担无主患者医药费
某医院拉来了一位外伤患者,头部出血。医务人员为其治疗时,发现其有精神障碍,且找不到家属。住院治疗20多天,医生、护士负责其一日三餐,并每天为其擦洗,后来将其送到救助站。患者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多元,医院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却不符合规范,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医院负责占大部分的检查费、药费,科室负责小部分的治疗费、换药费。
问题:
无主患者治疗费用,医院选择和科室共同承担,是否合适?
法律解析: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机构,有义务救治病情危急患者或“三无”患者。这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但履行社会责任并不意味着要替患者承担医疗费用。我国没有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没有法律要求医务人员为“三无”患者或家庭贫困患者“埋单”。
该案例中,对于无主患者的治疗费用,医院和科室共同承担通常是管理。医院的权益,更侵犯了医务人员的权益。因为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责任,却由他们担责了。
发生类似事后,如果医务人员被扣钱太多,不想承担,可依据《劳动合同法》医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使扣发合法、合理,但数额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的规定,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来源:医药卫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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