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妨碍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获刑七个月。案情简介年7月,王某参加其岳母在全聚德烤鸭店举办的生日宴会,误入了该店七楼的店史陈列馆,看到陈列馆里的各种物件,王某很新奇,在摆弄陈列设备和录像遥控器时被店员发现,双方产生了纠纷。店员随报警,民警赶到后对王某进行了劝阻并要求其配合到所调查。王某此时情绪激动,将民警打伤。后经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王某系妄想性精神障碍患者,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及控制能力减损,经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西城区检察院通知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为王某提供法律援助。区法援中心受理案件后,指派雄志律师事务所的王永灵律师为王某进行了辩护。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并参加庭审,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了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纳。法院最终做出上述判决。以案说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系使用暴力手段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造成民警人身伤害,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但由于被告人王某系不能完全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依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依此规定做出了公正的裁决。本案也暴露出由于精神压力过大,导致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群不断增加。做好精神障碍人群的日常管控和情绪的疏导,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