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笔者亲自审理的案子)
一个13岁的孩子,正值豆蔻年华,却不能上学读书,与绝大多数的孩子相比,他有着太多的不幸和遭遇,直至引发一场官司——
出生的磨难
十月妊娠,一朝分娩。王晨却未待瓜熟蒂落便早早地来到了这个世界上。年9月10日,王晨的母亲因胎膜早破、阴道流水10小时而于当日10医院住院待产。这一天距离预产期尚有近一个月。医院的医护人员对这位待产孕妇不能说不够关怀,他们对她给予抑制宫缩、防止早产儿呼吸窘迫及抗感染等治疗,竭尽全力进行保胎。即使如此,胎儿还是急不可待地要脱离母体。9月11日16时,王晨的母亲出现了宫缩,次日6时零5分,便顺利地娩出一男婴即王晨。
不知是早产儿身体需要,还是因为医护人员对这位小生命格外地垂爱,在王晨出生后15分钟,医护人员即给予王晨以青霉素、地塞米松、葡萄糖液、辅酶A等静滴。至9时15分,输液结束。与此同时,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小王晨突然出现口唇及全身青紫、呼吸急促、两肺闻及湿性罗音、心率每分钟次等症状。王晨的家人着急了,医院的医护人员紧张了,一方面立即给予王晨面罩吸氧,另一方面急请儿科医师会诊。也许是王晨太小的缘故吧,会诊医师的结论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印象、呼吸窘迫综合症待排除。治疗在继续进行,吸氧、保温、抗感染、能量活剂……总算是谢天谢地,几天后,王晨居然随母出院了。
成长的艰辛
从婴儿期到幼儿期,王晨似乎与其他孩子一样,吃喝拉撒睡未见异常,其家人也对其精心养育,可谓无微不至。随着王晨的一天天长大,渐渐地,其家人发现王晨竟有许多异常之处:反应迟钝、不知饥饿、经常无目的的走动、坐立不安并时常不自主的挤眉弄眼等。这可急坏了王晨的父母,家庭似乎也从此罩上了一层阴影,没有了欢声笑语,却凭添了不尽的烦恼和痛苦。虽然王晨的爸爸仍能获得一些微薄的收入,但王晨的妈妈却无法再去上班,她必须全身心的照顾小王晨,并为他四处求医问药。医院自不必说,她还带王晨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苦也吃了,钱也花了,可小王晨却不见好转。无奈之下,王晨的祖母竟愚昧地认为可能是祖宗未能积德,才遭此罪孽……
眼看着王晨到了上学的年龄,其父母更是心急如焚。也曾试着将王晨送到学校读书,但王晨就是不能象正常幼儿那样,他根本无法静心,也不会计数,更不能与人正常对话。他智力上的障碍太严重了,只好辍学回家。一晃几年过去了,王晨到底是什么病?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些疑问一直盘旋在王晨父母的脑海里。他们不甘心,不气馁,继续寻找就医良方。年4月,医院为王晨作染色体检查,诊断结论为儿童精神异常;年5月,医院诊断,王晨属广泛性发育异常;年1月6日,医院神经科专家诊断,王晨属于缺氧缺血性脑病引起的精神发育不全。王晨的童年就是在这样的不幸中度过的。
纷争的引起
王晨的家族中并无遗传病史,父母身体一直健康,怎么会生出一个“傻子”呢?在王晨就医的整个过程中,医院护士长的王晨的外祖母,以其职业的敏感渐渐怀疑王晨的医院行为有关。遂于年初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王晨的病情病因作鉴定。同年5月25日,鉴定报告作出,意见为:王晨患有儿童孤独症,精神发育迟滞,属异质性疾病;王晨出生3小时曾出现紫绀,但经1小时抢救治疗后,其紫绀消失,后痊愈出院,至两岁半一直健康,并无任何精神异常,故不能认定当时的紫绀与目前所患儿童孤独症有何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异质性疾病原因较多;在王晨出生3小时发生紫绀的医疗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缺陷,如医疗文件缺陷,然而各种抢救治疗措施仍是及时的,正确的。故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该鉴定意见并未使王晨的家人信服,相反病历上记载的内容倒使得他们更加有了信心。
年3月10日,王晨的母亲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一纸诉状,将医院推上了法庭,医院赔偿各项损失95万余元。王晨的代理人认为,王晨出生后阿氏评分10分。当王晨出现异常情况时,医护人员竟不作人工呼吸,未给予呼吸兴奋剂改善呼吸功能,只给面罩吸氧;医院还违背医疗原则,在新生儿出生后无病症的情况下,且在禁用液体期内对新生儿违规用药,导致王晨全身青紫、缺氧,进而导致王晨长大后智力伤残,对此,医院应当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医院则认为,因王晨是早产儿,故其无论是否患上肺炎,均需使用青霉素等,且用药合理、规范;当发现王晨出现全身青紫等症状时,抢救措施及时得当;王晨医院,医院致病的可能性。故王晨目前医院无关。双方各执一词,难辩是非。医院有无过错、用药行为有无违反常规、医院有关等,其专业性较强,法官已无法判断,必须经过专家鉴定。
艰难的鉴定
原告方申请要求作司法鉴定,法院遂派人到上海,委托司法部司法科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有关事项的鉴定。该中心的两位专家对该案进行审查,整整一天的时间,最后的结果是不接受委托,其理由是鉴定的结果可能会是不确定的。无奈只好又携卷返回。
王晨的父母得知后,不免产生愠怒。官司究竟还打不打?王晨的外祖母提出,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带有浓厚的行业保护色彩,在社会上备受责难,但既然走上了诉讼之路,就“开弓没有回头箭”,相信省级医疗事故鉴定会给予公道。基于此,原告再次申请鉴定。于是受案法院通过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王晨病症的因果关系、医院行为有无过错等进行鉴定。接受委托后,专家认为王晨目前的病症资料尚不全面,但对尚可补救的检查资料通知其可以补救。
于是,王晨的外祖母带医院对王晨进行智力(智商)测试、作核磁共振(MRI)检查等。年8月17日,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其分析意见有三:1、王晨广泛精神发育障碍诊断成立;2、广泛精神发育障碍致病原因甚多,根据目前所提供的资料不能确定本例与其产科情况有因果关系;3、新生儿系36W+1早产儿,青霉素等药使用不规范、用量偏大、输液量大、滴速过快,发生心脏负荷性一过性紫绀副反应;但这与目前病症无明确因果关系。存在医疗缺陷。本事件不构成医疗事故。
紧接着,法院又委托法医对王晨目前的伤残程度进行法医学鉴定。法医认为,王晨表现多动、喃喃自语、不能与正常人交谈、智力低下,医院测智商38分,属于重度智能减退,其伤残程度达人体损伤三级。
公正的判决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在王晨出生时,医院给予的阿氏评分为10分,充分说明王晨在出生时的心率、呼吸、肌张力、喉反射及皮肤颜色五项体征是正常的。据省级鉴定报告分析,广泛精神发育障碍致病原因甚多,根据目前的资料不能确定王晨的病症与产科情况有因果关系。说明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活动信息的载体,其完备性会对鉴定成病原因起重要作用,故因病案资料不全导致的不能确定有医院。省级鉴定报告还分析,医院使用青霉素等药的缺陷行为与王晨目前的病症无明确因果关系。这又充分说明,究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专家们也不能肯定,即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鉴定出明确的单个致病原因。故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会发生其应有的作用。医院方面并没有举证证明王晨的病症系王晨自身原因或第三人所致,也未举证彻底排除缺陷医疗行为是致损王晨的原因,医院的缺陷医疗行为与王晨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法院认为,王晨自脱离母体,其合法权益就应得到保障。王晨出生时并无异常,医院病历记载其等于胎儿,而医院的医护人员却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无端地给刚刚出世的王晨大量用药、输液等,致王晨出生后三小时零十分,便出现口唇及全身青紫、呼吸急促、体内缺氧等。尽管经抢救脱险并痊愈出院,但王晨却因缺氧性脑病引起精神发育障碍,其伤残程度达人体损伤三级。医院违规对王晨实施缺陷医疗行为,是对医疗义务的违反,显然存在过错。医院的过错行为侵犯了王晨的健康权,应当依法对由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医院一次性赔偿王晨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18.8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场历时二十个月的诉讼也就此结束。
(本文曾载《江苏法制报》、《淮海晚报》等多家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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