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政策宣

时间:2018-1-19 18:59:29 来源:器质性精神障碍

(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漳政办〔〕号),年10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市级统筹,统一补偿办法,本办法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具体如下:

一、参合须知

(一)参合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托儿所)学生,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含职业高中)学生,驻县(市、区)武警官兵,在漳州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非从业的港澳台,以及持有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参加新农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新农合,如重复参保缴纳参合费,参合费不予退回。

(二)8年筹资标准:个人缴费标准元/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元/人,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元。

(三)参合缴费和登记时间

1.缴费时间: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后参合或补缴(不含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对象),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全部费用由个人承担,自缴交款项之日起待遇等待期为50天(不含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对象)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2.缴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城乡居民向户籍所在村(居)委会申请参合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大中专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合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武警中队在市医保中心和管理部缴纳个人费用;非从业的港澳台人员向所在地居委会(社区)申请参合登记并缴纳个人费用。

(四)新生儿参合手续: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新生儿出生在90天内办理当年参合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当年参合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保待遇。

(五)免缴参合费政策:

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以上对象参合费由市政府进行补助,个人免缴参合费。

二、补偿政策

一个自然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之和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不含普通门诊元)。

机构级别

起付线(元)

补偿比例

乡级

0

元以下78%,元以上90%

县级

元以下75%,元以上85%

市级

63%

漳州市以外

55%

说明

在漳州市范围内各县(市、区)住院起付线、补偿比例均相同。

(一)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政策

住院分娩实行按病种收(付)费管理,分普通住院分娩和剖腹产,补偿标准统一按65%比例(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70%)支付。

(二)门诊特殊病种补偿政策

1.门诊特殊病种设起付线元,根据不同病种设立不同封顶线。具体如下:

编号

病种名称

补偿比例

封顶线(元)

1-6

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

95%

与住院共用封顶线10万元

7-8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白血病

75%

9

重症尿毒症透析

10

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

11

血友病

12

儿童听力障碍

13

危重病抢救

14

再生障碍性贫血

15

肝硬化(失代偿期)

16

苯丙酮尿症

17

系统性红斑狼疮

18

脑卒中及后遗症

19

慢性心功能不全

20

重症肌无力

0

21

强直性脊柱炎

0

22

癫痫病

23

类风湿性关节炎

0

24

高血压(Ⅱ期以上,含中风)

25

糖尿病

26-27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

28-30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

30

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32

甲状腺功能亢进

33

慢性肾炎

34

结核病辅助治疗

0

35

支气管哮喘

0

2.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特殊病种的,起付线不重复设置,按一种起付标准计算,封顶线取其中一种最高的计算(同时办理高血压、糖尿病的封顶线为元),不进行累加。

3.属于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一至两家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一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一家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4.门诊特殊病种资格申请及定点管理请到医保服务站或各乡镇报账中心办理。

(三)普通门诊补偿政策

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含村卫生所)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普通门诊不设起付线,按照70%的比例予以补偿,单次补偿封顶5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补偿元/人。村卫生所与所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共用限额。

三、大病补充保险(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告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漳州市统一组织实施。大病补充保险是指:对于年度内累计医保内费用自付部分超过起付线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比例进行二次补偿的政策。该政策在漳州市内即时结报及手工报销实行“一站式”补偿,未实行“一站式”补偿的,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

漳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龙海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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