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间被咬伤
年2月份,朱某在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期间,被居住于同病房的病友咬伤耳部致部分脱落,精神病院承担了朱某多半治疗费用。朱某因此病情加剧,为防止朱某伤害他人,目前只能将其锁于家中。朱某家属多次与精神病院协商赔偿事宜,均因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朱某向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审查后认定朱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年1月19日指派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胡文磊律师承办此案。
法援“出招”助维权
胡文磊律师接受指派后,主动向相关部门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听取朱某家属意见及诉求,积极寻求和解方案。年1月中旬,胡文磊律师在征得朱某家属的同意后,代其向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间,胡文磊律师多次与精神病院协商,但其一直推脱,坚持依据法院判决进行赔偿,在整个案件审理期间亦拒绝协商和解。
庭审过程中,精神病院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坚持要求原告追加具体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补充责任。对此,胡文磊律师指出:精神病院提供的医疗服务违反法律和双方规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朱某在住院期间受到伤害确系精神病院管理不善造成。第一,朱某入院治疗,医院必须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具体侵权人在精神病院有多次住院经历,精神病院应该对此类具有攻击性的患者进行特殊关照;第二,精神病院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措施积极救治,第医院治疗,而是在半夜联系家属,彼时正是疫情管控期间,医院较远且交通不便,精神病院因等待家属而延误抢救时机,造成朱某耳部部分缺失;第三,朱某没有证据收集意识,也没有提供具体的工作单位,因为拒绝配合进行伤残鉴定,导致主张的诉求缺少证据支持。
最终,在胡文磊律师的不懈努力下,即墨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精神病院赔偿朱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等各项费用一万六千余元,已于年11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医疗机构应当配备适宜的设施、设备,保护就诊和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伤害,并为住院患者创造尽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医疗机构多采取封闭式护理,患者家属不能在院陪护,对精神障碍的特殊患者应具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其防护设施也应安全、牢固,以避免患者发生自伤或他伤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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